朱焕东
诚信体系建设要以法治为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2011年7月《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完善社会诚信行为规范。2014年6月,国务院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同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用法治保障诚信,推动诚信体系建设步入法治轨道,已经时不我待、意义重大。
一、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之困
传统社会的管控机制丧失作用,使得诚信原则在全社会迷失方向,在社会活动、政务领域及商务活动等领域表现得比较明显。
第一,社会活动中的诚信缺失。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人民几千年习惯束缚在农田上,社会发展基本上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改革开放以后,人员流动加速,“熟人社会”的传统行为方式和行为社会不复存在,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彼此提防,从而无形之中提高了市场交易和人际交往的成本,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加大,矛盾日益凸显。在社会原有组织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各个利益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受阻,社会诚信机制的整体缺位不可避免。
第二,政务活动中诚信的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