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入刑最高可判7年

2016-09-12 16:12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8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聚众医闹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原“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条款增添“医疗”一项,意味着“医闹”正式入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部修正案同一条之下,相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非法聚集罪”入罪门槛更低。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规定,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患者家属组织、邀集3人以上到医院闹事的行为,就可认定为非法聚集;如果达到3次以上,会被认定为多次组织非法聚集;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达到情节严重这一认定标准,“组织他人非法聚集罪”的罪名就极有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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