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是党建与纪检工作的“融合剂”

2016-09-12 12:30
廉政瞭望 2016年8期
关键词:党纪国法履行职责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查办案件的机关,更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的机关,只有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压,使其恪尽职守,严格依照党纪国法办事,才能确保执政党的先进性,争取民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近 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有声有色,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是必须看到,我们党成立近百年,执政半个多世纪,一些问题积重难返。这就要求在反腐败过程中,必须加强党的建设,真正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其核心价值,就是督促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及其领导成员切实履行职责。就是在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基础之上,通过解决党组织涣散问题,使反腐败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确保党永不变色。

当前,一些党组织的负责人不仅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腐败,还在单位内部结党营私。部分单位的党委书记把自己的亲朋好友安插在各个部门,甚至连单位后勤环卫工人都是自己的家乡人。这样的领导干部怎么可能在党的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呢?

过去,一些地方纪检监察与党的建设相对分离,是为了集中优势兵力,解决党内腐败问题。现在把纪检监察工作与党的建设结合在一起,就是要通过反腐败发现党内存在的问题,通过惩治党内的腐败分子,让心存侥幸者心存恐惧,让腐败分子有所收敛,让各级党的领导干部产生压力,抓好党建,让党员群众扬眉吐气。

《问责条例》的核心是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这样可以避免在党的建设中胡子眉毛一把抓。抓关键少数,可以改变党内的不正之风。针对当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只看到权力所带来的好处和荣誉,而没有意识到压力和责任,蜕化变质的情况,一方面应完善党纪国法,将腐败分子铲除干净;另一方面则强调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通过追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清除党内封建依附思想,让全体党员自觉地向中央看齐。

《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对党组织改组、对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被形象地称之为“一锅端”和“摘掉乌纱帽”,具有很大威力。当前,个别地方反腐败过程中已出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如一些单位在反腐败过程中害怕牵连更多的领导干部,尽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同样的腐败在不同的单位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再加上一些领导干部长期以权谋私,在各个岗位安插自己的亲朋好友,处理腐败问题时便常以批评教育代替党内处分,以处理极少数领导干部掩盖系统内部普遍性的深层次矛盾。《问责条例》上述规定施行后,料将有助于揭开腐败的盖子,解决系统性腐败和塌方式腐败现象。

如果说新版《纪律处分条例》旨在解决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问题,那么新版《问责条例》则旨在解决惩治腐败与党的建设关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一个查办案件的机关,更是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的机关。只有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压,使其恪尽职守,严格依照党纪国法办事,才能确保执政党的先进性,争取民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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