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二谈一处理”全面落实“四种形态”

2016-09-12 12:50蒋甦
廉政瞭望 2016年8期
关键词:函询红线违纪

蒋甦

去 年,芦山县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92人;对少数严重违纪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降级以上党政纪重处分8人;对极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7人。三类处分分别占处分总人数的85.9%、7.5%、6.6%,初步实现了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占大多数,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占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占极极少数的目标。今年,全县将继续聚焦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进一步加强谈话函询、责任约谈、组织处理,不断做深做细做实纪律审查工作。

强化责任约谈,早教育、勤提醒。印发《芦山县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办法(试行)》,及时了解、掌握、督促解决落实“两个责任”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深化责任落实。一是强化日常约谈,教育和提醒约谈对象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带头严格自律、廉洁从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上牢用权“紧箍咒”。二是强化任前约谈,教育和提醒约谈对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相关制度规定,自觉履行“一岗双责”。三是是强化警示约谈,发现领导干部本人或分管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约谈对象做出解释说明,提出有效管用的整改措施,让约谈成为短兵相接的攻坚战,真正起到把脉治病的效果。通过强化责任约谈,关口前移、主动监督,早教育、勤提醒,纠正部分单位“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或不全面履职的问题,警示提醒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中可能出现的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营造崇廉尚廉的良好氛围。

强化谈话函询,纠小错、鸣警钟。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工作办法(试行)》,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一是划定谈话函询范围,根据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履行工作职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分类列出应该进行谈话函询的“十类”情形。二是固化函询谈话程序,函询谈话按照初步核实所反映问题、报相关领导批准、通知承办部门实施谈话函询,函询对象在7个工作日写出书面说明报送县纪委,县纪委将针对函询或谈话了解情况给出处理意见,并建立函询谈话廉政档案。三是分类实施谈话函询,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采取教育提醒谈话;对于需要被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的采取信访谈话,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对于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降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采取诫勉谈话,予以警示和提醒,防止小错不纠铸大错。

强化组织处理,早发现、早处置。印发《关于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强化运用组织处理措施的暂行办法》,明确组织处理的“四大情形”以及操作程序,为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供制度保障。一是明确方式立“戒尺”。明确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实施妨碍审查停职类、不适宜现职调整类、情节轻微问责类、违纪违法惩戒类4类8种组织处理方式。二是分类处理划“红线”。突出组织处理范围,分类划定4条“红线”。按照组织处理与纪律审查的时间关系,将组织处理适用范围分为阶段性和终局性2类“红线”。在纪律审查过程中,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划分妨碍审查和不适宜现职2条“红线”,终局性处理根据纪律责任轻重情况划分问责和惩戒2条“红线”。三是细化程序定“责任”。分类明确细化组织处理的实施主体和基本程序,4类组织处理方式“对应”4种组织处理程序,厘清组织处理过程中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问责决定机关、相关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动落实组织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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