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季 轩
说纪之群众知情权与子女违规从业
文 | 季 轩

高晓建/绘
本栏目由本刊与杭州市纪委宣传部合办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深化杭州市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本刊与杭州市纪委宣传部合作,结合当前党员干部关心关注的热点话题,深度解读《准则》《条例》系列。
【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刘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修路,该村经历了一场大面积的拆迁。对于征地补偿款,村民极不认同,认为与自己应得款项出入甚多,要求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刘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要求村务公开的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漠视群众知情权,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出现此类情况,有的是因为干部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有的是因为维护个人和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然而,不论出于何种理由,这种行为都有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情节较重的,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关于此案,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指出,“村务公开”是指村级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把本村涉及国家、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事务,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告知村民,以便接受监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