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传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意味着,实行了近7年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退出历史舞台,被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取代。
严格意义上说,中办、国办于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暂行规定》,只是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而《问责条例》则是一部党内法规,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问责制度从原来的《暂行规定》上升到《问责条例》,代表着问责制度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支撑。
此前,党内问责制度,有很强的“碎片化”特征,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而没有真正形成体系,很多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起来面临着弹性解读空间,甚至被“捏橡皮泥”。
《问责条例》的推出,让党内问责的广度、力度和锐度均有加强。它直接剑指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不良之风,既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更为共产党员的担当精神刻画出了一条底线。如果再加上今年1月份正式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治理腐败的制度笼子,已经越扎越紧、越扎越密。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相比其他手段,问责最直接也最有痛感。动员千遍可能还有人昏昏欲睡,但是问责动真格,再迟钝麻木的心灵也会猛打一个激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