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吉光 宋玉兰 王 桐
“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征文
加强基层捕捞渔具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文/李吉光 宋玉兰 王桐

捕捞渔具是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基本工具之一。规范和加强捕捞渔具管理,有助于发展“负责任捕捞”、实现资源永续利用,有助于加快构建渔业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助于促进渔业文明繁荣进步。基层是捕捞渔具管理的最前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捕捞渔具管理的体制、机制、政策和措施,是各级监管部门面临的共同课题。笔者就此展开刍议,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国内法层面
依据《渔业法》,未取得捕捞许可证件渔船持有的渔具、炸鱼毒鱼电鱼渔具、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的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的渔具、网目尺寸标准不达标的渔具均属于违规渔具范畴。根据《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到“十二五”末,未列入渔具准用目录的渔具渔法一律禁止使用。各地根据实际,也制定了区域性渔具管制措施。比如,《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禁止在渤海使用底拖网、浮拖网、变水层拖网、鱼笼、虾笼等渔具;《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则规定禁止使用渔船推进器或吸蛤泵采捕贝类。此外,按照产品质量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作为非法渔用物资的假冒伪劣渔具则属于商品制造、流通领域的违禁渔具。
(二)国际法层面……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