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海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335)
谁在设定行政收费项目?
——基于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实证研究
申海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335)
通过对《全国收费清单》和《上海收费目录》中共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表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设定的行政收费项目占17.3%,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设定的占5.7%,部门规章“设定”的占4.4%,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占56.3%,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仅占6.2%。基于统计数据和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收费审批制度,分析发现,行政收费设定的最重要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设定形式主要为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并不能设定行政收费;中央机关设定的收费项目占绝大多数,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同时也发现,相比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有权设定行政收费项目的主体数量有限。
行政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主体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行政收费项目过多、过乱的情况一直高度关注,并有观点认为“收费之多、之乱,与收费依据之多、之乱有着必然的联系”。①黄庆畅:《行政收费法:缘何千呼万唤不出来?》,《人民日报》2007年11月14日第13版。有学者认为,由于行政收费权的设定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甚至大量出现在行政规定中,行政收费之乱的根源也大致可以归咎于行政收费设定权这一乱象。②章剑生:《行政收费的理由、依据和监督》,《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