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年费制度实施状况调查分析

2016-09-20 03:07乔永忠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9期
关键词:专利

乔永忠

摘要:专利年费制度是促进技术创新的核心制度之一,完善我国专利年费制度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需要。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有效,并不需要专利局提供额外的服务,只要能够证明专利有效即可,所以专利年费制度可以被看作一种调节专利收益大小、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杠杆。通过对来自我国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200多家大中型企业等创新主体进行问卷调查得出初步如下结论:创新主体非常重视专利年费制度,我国创新主体的专利年费经济负担较重,专利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专利年费的经济负担是专利权人放弃专利的重要理由,我国专利年费制度存在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深入研究专利年费制度理论;全面深入调查分析我国创新主体在专利年费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尽快启动我国专利年费制度的综合改革,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

关键词:专利;专利年费;专利年费制度;创新主体

一、完善中国专利年费制度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需要

专利年费制度的实质性目的是促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条件下放弃其专利,增加公共利益,同时补偿专利制度的运行成本,所以专利权人在运用成本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维持专利或维持多长时间时,考虑的最重要的成本就是专利年费的多少。专利年费机制使得相当一部分专利技术及早进入公有领域,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后续的发明创造,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技术创新。专利权人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有效,并不需要专利局提供额外的服务,只要能够证明专利有效即可,所以专利年费制度可以被看作一种调节专利收益大小、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杠杆。可见,专利年费机制可以通过改变专利维持成本,影响专利维持时间,协调专利权人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专利年费制度使得二十年或者十年的法定保护时间仅仅对极少数专利有效,因为绝大多数专利因为未缴纳年费而被提前终止。201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发布的《2014年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发明专利的维持年限平均为6.0年,维持年限5年以上的占49.2%,超过10年的只占7.6% ;国内失效专利占失效总量的94.6%,未缴年费终止的占51.7%,届满终止的仅占1.3%。换句话说,专利年费制度影响着绝大多数的专利,而专利法定保护时间仅仅对极少数专利有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更好地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我国相关机构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对策。2015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关于专利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六年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且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年费的,由现行的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2016年7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布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专利年费减缴的具体条件、减缴幅度以及申请减缴的程序等问题。该办法的颁布进一步说明我国对专利年费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我国创新主体专利收费经济负担的严重程度。因此,调查专利年费制度实施状况,深入了解我国各类创新主体在专利年费经济负担方面的问题,有效提升我国创新主体的创新水平,对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使调查结果对完善中国专利年费制度具有重要价值,本调查报告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专利维持机理及维持规律实证研究(编号71373221)”,在工信部电子知产中心、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社、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等多家机构的协同下,特针对我国当前专利年费制度,对来自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福建、江苏、湖北、山东、四川等十四个省或者直辖市的飞天诚信、汉王科技、华勤通讯、金山软件、乐视集团、龙芯中科、欧普照明、奇虎360、新时达、中广核工程、中国移动、格力电器等二百多家企业等创新主体就专利年费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问题包括:(1)中国专利年费收费水平与国外专利年费收费水平比较;(2)专利年费制度对促进创新的重要性;(3)缴纳专利年费的主要目的;(4)不缴纳专利年费放弃专利权的理由;(5)现行专利年费制度进行调整的必要性;(6)专利年费的主要来源;(7)专利年费造成的经济负担;(8)现行年费制度结构性调整的建议;(9)专利年费的缴纳模式;(10)国家财政资助专利年费政策对促进创新的影响;(1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局收入与专利年费收入挂钩是否有利于促进创新等。本次调查的问卷发放形式分为纸质问卷和电子问卷两种,共有效回收问卷202份,其中纸质问卷共计发放50份,有效回收38份,回收率为76%;电子问卷共有效回收174份。

本调查报告的目的是,进一步了解我国各类创新主体对专利年费制度的性质和作用、经济负担、制度运作等问题的观点和感受,从而在专利年费层面完善我国专利制度,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参考。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部分问题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其他问题另行成文。

二、反馈有效调查问卷的专利权人信息

(一)专利权人所在地区分布

本次调查结果(图1)显示,在被调查的202个对象中,来自北京的专利权人最多,占全部调查对象的30%以上。来自重庆、广东、上海、福建的专利权人分别为32个、28个、26个和21个,占全部调查对象的10%至16%不等。四川、江苏、山东、河北等地的被调查专利权人均不足10个,同时安徽、甘肃、河南、浙江四省各有1个专利权人参与本次调查。从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实力来看,调查对象分别来自全国11个省和3个直辖市,既有来自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知识产权实力的强省或者强市,也有来自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福建省、湖北省、重庆市、浙江省、山东省等知识产权实力较强的省市;从地区来看,大多数接受调研的创新主体来自东部地区经济科技发展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强省或强市,也有处于中部地区的湖北省和河南省等,还有处于西部地区的重庆市、四川省等。总体而言,调查对象在地区分布方面覆盖面较广,代表性相对较强。

(二)专利权人的类型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图2)显示,在被调查的全部专利权人中,企业占绝大多数。其中大中型企业113个,占据总数的一半以上,其次为小微企业59个,占据调查对象的29%。个人专利权人12个,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分别为10个和8个,没有机关团体作为专利权人参与调查。因此,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仍然是我国专利权人中的“大户”。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尤其是知识产权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因为其拥有较多的专利,特别是维持时间较长的发明专利,需要交纳很高的专利年费,或者说这些创新主体对专利年费的敏感度较高,它们更容易受到专利维持制度的影响。

(三)专利权人持有有效专利的数量

本次调查结果(图3)显示,在持有的有效专利数量方面,被调查专利权人表现不俗。近55%的被调查对象持有的有效专利数在100件以上,其中持有的有效专利数在2001件以上的调查对象比例为17.3%。另外,在持有的有效专利数在100件至2000件这个区间内的专利权人数量,随着持有的有效专利数量的增多而逐渐减少。要保持授权专利继续有效,必须及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专利年费,否则专利就会因为未缴纳专利年费而被终止,丧失专利技术的垄断权,所以专利年费制度与企业拥有的有效专利数量关系非常紧密。创新主体拥有的有效专利越多,缴纳的专利年费越多,该创新主体承担的创新成本越高。从本次调查对象反馈调查问卷的情况来看,拥有有效专利数量越多的企业,越对问卷调查反馈积极。

本次调查未对有效专利进行详细分类,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在全部专利申请中的比例达到39.4%,且发明专利授权量不断提升。因为发明专利法定保护时间更长,缴纳专利年费的可能性更大。随着我国创新主体负担专利年费的数量不断增加,专利年费制度科学性,或者说完善我国专利年费制度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

(四)专利权人专利申请的国家或地区

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是产品市场的指向标,也是专利布局的方向,更是创新主体专利战略的主要内容,具有一定专利实力的企业都会非常重视对外专利申请的方向和重点,但是因为不同国家专利年费制度的差异及缴纳专利年费数量的不同,这些因素都成为创新主体考虑的重要因素。调查结果(如图4)显示,在被调查的专利权人中,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申请的比例为48.5%,且其中87.8%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国家是中国。专利权人最多在9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国家在2个至9个的专利权人的数量从2个到22个不等。这一数据说明,接受本次调查问卷的创新主体中,大部分创新主体具有较强的专利实力,同时也要负担较多的专利年费负担,它们对专利年费制度的敏感度较高。

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世界五大专利局是我国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重点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创新主体对世界主流市场的重视。除中国本土外,美欧日均是我国专利权人进行专利申请的主要国家或地区,也就是说,我国创新主体对产业界公认的、高质量的“三方专利”抱有积极态度。另外,除欧洲专利局外,我国专利权人向英法德三国申请专利的比例也不在少数。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获得专利授权,对于我国本土企业而言,能够促进技术和创新资源的全球化流通,对于自身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这些数据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创新主体,尤其是专利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专利战略的成熟。当然,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创新主体,尤其是具有一定专利实力的企业在专利年费方面的负担比较重。

三、专利年费及其负担

(一)中外专利年费负担对比

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因为专利制度的地域性、专利权人的专利意识、国民收入以及货币的购买力、研发投入、专利交易市场的完善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权人对专利年费经济负担的感受程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本次调查对象均属于我国境内的不同类型的创新主体,从创新主体的基本情况可以发现,这些受访的相当一部分创新主体在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专利,所以这些创新主体的对国内外专利年费负担情况的感觉会有一定程度的误差。本次调查结果(如图5所示)显示,51%的专利权人认为中国专利年费负担更重,认为外国专利年费负担更重的比例为31%。另有18%的被调查对象持其他观点,如有的专利权人认为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专利年费负担均较重。还有的持其他观点的专利权人认为中外专利维持的情况不同,不能对此进行比较。

(二)专利年费负担程度

专利年费随着专利数量和专利维持年限的增长而增长,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缴纳专利年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专利权人对专利年费的负担程度是衡量专利年费收费标准适度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特定条件下,如果专利权人普遍反映专利年费负担过重,说明专利年费收费标准相对于专利权人的负担水平较高;反之亦然。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太高或者太低均不利于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作用的发挥。

本次调查的结果(如图6)显示,在缴纳专利年费的负担上,表示毫无压力的专利权人的比例仅为4%;表示“一般,压力不大”的专利权人的比例也不足三分之一。在全部被调查对象中,19%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年费非常重,其或其所在单位几乎难以承受;另有46%的专利权人表示缴纳专利年费负担重,但基本可以承受。换句话说,约三分之二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年费相对于其负担能力而言过重,约三分之一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年费相对于其负担能力一般。过重的专利年费负担所导致的后果是专利权的不当放弃,不利于专利权人从专利技术中获得适当的收益,同时有损于这些专利权人创新积极性的提升。

(三)停缴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的理由

在专利维持届满之前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后果是专利权的终止,因此停止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方式之一。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按期缴纳年费。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缴纳专利维持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是维持其专利权有效的前提。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保护期限届满前保持其专利权继续有效,则必须按规定缴纳维持年费,否则权利和义务无法对等,也就是说不履行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义务,就不能继续享有专利的垄断权。因为专利技术本身或者专利权人经济负担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各个国家总会有绝大多数专利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维持年费而无法维持到法定保护期限届满,或许这正是专利法的精神所在。但是专利权人维持会宁愿将自己享有的专利技术垄断权被终止,也不按照规定缴纳专利维持年费,其中的原因是千差万别的。本次调查问卷中设计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了解我国专利权人因为未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专利权利的理由。

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可能基于多种原因的考虑,本次调查问卷仅设计了六个方面的选项。未缴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的理由的统计结果(表1)显示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专利年费过高超过专利权人的负担能力是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放弃维持专利有效的最重要原因。调查结果显示:41.1%的专利权人因为专利年费过高而停止缴纳;24.8%的专利权人因为专利暂时闲置,未来可能有较好收益,但单位经费紧张而停止缴纳。二者都属于主动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行为,但这种主动行为都含有“无奈”的因素。可见,专利年费负担过重导致不能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人的总体比例达到65.9%。这一调查结果值得重视,它可能是完善我国专利年费制度和年费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其次,专利收益太低或者没有收益不足以缴纳专利年费或者说缴纳专利年费后,专利权人无法从专利中获得收益,是导致放弃专利的重要理由之一。55%的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理由为专利收益太低或者没有收益。这一理由在所有列举理由中所占比例最高,当持有专利所获得的收益低于或不再高于支付专利维持费用时,会采取停缴专利年费的举措。对于专利收益低于专利年费的专利,或者根本就没有收益的专利而言,维持其有效,显然是不合算的。但是如果对于那些短期内专利收益不高,但有长期收益的专利而言,这一举措虽然能够短期内防止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失,但对于发挥专利的长期价值而言则可能是非理性的,因为专利收益具有动态性和随机性。

再次,8.4%的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原因是专利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忘记缴纳年费。此类行为的原因在于创新主体的专利制度管理缺陷,所以不断提升我国创新主体专利管理水平对专利价值的实现非常重要。在其他理由中,8.4%的专利权人因专利产品淘汰或技术发展趋势使然等因素而不再缴纳专利年费,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的专利淘汰现象,也是专利年费制度的目的所在,它有利于其他创新主体的后续创新。另外,有5.0%的专利权人将单位领导要求作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理由之一,这种情况也应该属于专利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绝大部分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的理由均是被动的,或者是主动的“无奈之举”。这种现象的后果是专利价值无法得到有效发挥,从而导致创新资源的浪费。

总而言之,未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理由不外乎专利收益和专利成本以及其他专利管理制度三个方面。而专利收益与专利成本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假设专利收益确定,如果增加专利成本,创新主体获得利润就会随之减少,减少到一个临界点之后,专利权人就会放弃专利;如果适度减少专利成本,创新主体的利润就会随之增多,增加专利权人继续维持专利有效的可能性。在专利技术的市场化水平、产品适应性和成熟度、专利技术保护水平确定的情况下,只有提升专利权人的技术转化和转移能力,增加专利权人的专利收益。因为专利年费是专利获得授权后最为重要的专利成本,而专利年费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换句话说,专利年费制度可以作为调节专利维持时间、有效专利数量的重要政策工具。规范专利年费收费标准、健全专利维持年费制度、完善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机制,应该重视专利权人停止缴纳专利年费而终止专利权的原因。

四、专利年费制度

(一)专利权人对缴纳专利年费的态度

专利年费制度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制度,也是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的核心机制之一。国家通过向专利权人授予法定保护时间的垄断权,使得专利权人获得足够的专利收益,但同时收取专利年费,作为专利收益的成本,促使专利权权人积极转化专利技术,在维持专利达到适当的时候,放弃专利,将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促进技术进步,进而达到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不过这一道理并不是所有的专利权人都懂,因此在本次调查问卷中设计了关于专利权人对是否应当缴纳专利年费态度的问题。调查结果如图7所示,接受问卷调查的专利权人中,有83%的专利权人支持缴纳专利年费,其他1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国家不应向专利权人收取专利年费。可见,在是否应当缴纳专利年费这一点上,绝大多数专利权人能够达成共识,意识到缴纳专利年费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这说明专利年费制度的设计符合专利权人与社会利益,但仍需完善。

(二)改革我国专利年费制度的必要性

专利年费制度是专利制度的基本核心制度之一。我国专利年费制度是在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制定时就建立的,该制度应该随着我国经济、法律和科技的发展进行不断的完善。专利是专利年费制度的作用客体,而专利权人是专利的持有者和所有人,很大程度上接受专利年费制度的作用和约束。专利权人对专利年费制度的态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年费制度的绩效和完善程度,所以本次调查问卷中设计了关于专利年费制度改革必要性的问题。

调查结果(如图8所示)显示:首先,认为专利年费制度非常需要调整的专利权人比例为32%,同时48%的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年费制度需要调整,也就是说80%的受访专利权人认为,我国现行的专利年费制度存在缺陷,需要修改完善。其次,认为专利年费制度不需要调整的专利权人比例仅为15%,也就是说,只有很少数专利权人认为现有专利年费制度比较完善。另外,还有5%的专利权人持其他观点,或者说不清楚是否需要修改现有专利年费制度。综上所述,绝大部分专利权人认为我国现行专利年费制度需要完善。

五、结论

201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战略部署,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深化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实现从大向强、从多向优的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利年费制度在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专利年费制度从专利维持时间方面影响有效专利的数量,进而影响专利的有效创造指标;从专利维持成本方面影响专利收益,进而影响专利运用行为;从专利保护时间方面影响强化专利权人的利益,进而影响专利保护的强度;从专利管理效率方面影响专利维持决定的有效性,进而影响专利价值的实现水平。为此,本文通过对我国200多家创新主体进行问卷调查得出如下六点结论:一是创新主体非常重视专利年费制度,因为该制度不仅关系的创新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与技术创新密切相关;二是我国创新主体不仅拥有数量可观的国内专利,而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在发达国家获得授权的专利;三是我国创新主体的专利年费经济负担较为严重;四是专利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专利年费的经济负担成为专利权人放弃专利的最重要理由;五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年费制度理论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六是我国专利年费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从上述结论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三点启示:一是深入研究专利年费制度理论,并进行广泛宣传;二是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分析我国创新主体在专利年费方面面临的切实问题;三是在切实执行《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等文件的基础之上,尽快启动我国专利年费制度的综合改革,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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