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建宇
资源税改革需解除“四大疑虑”
□ 宋建宇
资源税制改革有两大核心任务:从价计征和扩大征收范围。此次资源税改革全面体现出这一改革诉求。
继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收领域又一次迎来“重量级”改革:7月1日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突破目前仅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的局限,试点开征水资源税。此次资源税改革将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的方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针对此次改革,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资源税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约为27%,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当下需要,主要存在计税依据缺乏弹性、征税范围偏窄、税费重叠、税权集中等问题。
现在资源税征收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促进作用不足,所以提出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更关键的是,资源税改革一方面体现出这些资源的相对价值提升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资源的保护和节约使用迫在眉睫。所以资源税改革从某种角度来讲是对资源的重新定价,以反应资源的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