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开举 方 涧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实证研究
——以河南模式为样本
沈开举方涧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长久以来,为摆脱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扰,提高司法独立性和公信力,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从未停止脚步。从最高院到地方法院的探索试验中,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制度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也暴露了大量问题,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河南法院在异地管辖制度上的创新之举及取得的实际成效值得肯定。应在梳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总结、确认实定法的规定,不断发展和完善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司法公正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颁布以来,其对行政争议的解决*根据1991—2014年相关年份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分别是:1990年,12,040件;1991年,25,202件;1992年82,129件;1993年,27,958件;……2010年,129,806件;2011年,13.6万件;2012年,12.9万件;2013年,12.1万件。,对行政法治的推动,均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度出现了“撤诉率高”[1]“协调和解”盛行[2]等局面,其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而三难问题最为核心的症结则在于“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审判活动的行政化、法官职业的大众化”[3]。
为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诉讼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也次第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