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骤减,怎么办?

2016-09-21 17:16
南风窗 2016年19期
关键词:基建投资结构性民间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断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所谓的“国进民退”,即政府对市场、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一种结构性替代。

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就开始一路走低。在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大幅下降的同时,虽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稳定,但主要靠的是房地产和基建投资。

这种结构性的变化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否可持续?假如不能?那我们又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加以扭转?

解决“国进民退”

从这样的投资主体结构来看,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下降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基本稳定所反映的不仅是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且也是体制结构的变化。房地产投资与基建投资的增长代表着“国进”,而民间投资的下降则意味着“民退”。由此可见,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不断下降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所谓的“国进民退”,即政府对市场、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一种结构性替代。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结构性替代呢?从体制角度来讲,我们还是对市场缺乏信任,总以为市场力量推动下的增长不如政府干预下的增长为好,这里主要涉及产业结构与收入分配两个问题,限于本文篇幅不做进一步展开。

从技术角度来讲,因为有2008年全球金融与经济危机的冲击,从而需要政府投资来提升市场的投资信心,于是就有了2009年中国政府“四万亿”财政投资。如果这四万亿只是用于短期救市,市场信心恢复,政府就退出,那也没有什么不可以。

但是,假如政府大规模投资成为常态,并由此而走上政府替代或者挤出民间投资的道路,那么就会从根本上改变社会资源配置的方法,即政府会替代市场而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力量。政府在救市成功后能不能顺利退出,就要看政府当初是怎么入市的。假如是像美国财政部那样,通过购买企业优先股向企业注资,那么在企业度过危机、恢复其资产负债表以后,政府的财政注资便可通过回购财政优先股的办法退出。

但是,假如政府在救市时采取的是政府直接投资的办法,那么就会因为投资项目的周期因素、以及由直接投资而产生的规模巨大的沉没成本而难以顺利退出。如果再考虑到既得利益和路径依赖等因素,那么政府不仅无法退出,反而可能产生像今天这样的“国进民退”的结构性变化。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政府主导的经济增长是不可持续的。这已被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世界范围内遭到失败所证实。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加以分析:

从供给角度来讲,政府投资至少会面临这样三个无法克服的问题:一是“预算软约束”,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政府拥有向居民征税的权力,花的是大家的“钱”;二是“信息不对称”,政府不在市场,缺乏对市场信息的足够了解,从而难以做出正确的决策;三是作为政府投资之执行机构的国有企业解决不了“为谁干”的问题,就像世界银行早在1985年对全球国有企业调查研究后所发现的那样,造成世界国有企业低效率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产权激励”。

再从需求角度来讲,政府投资与市场投资不一样,不存在需求约束。高铁应当生产多少?高速公路又应当生产多少?这些都不是由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而是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所以经常超出市场实际需求而难以实现供求均衡,结果不是变为过剩产能、就是成为无效(无回报)的投资。

进一步而言,假如受供给预算约束与市场需求约束的投资政府做不了,那么财政扩张政策下的政府投资就只能指向基建和房地产。基建投资可以直接增加GDP,这可以为宏观管理层带来政绩,房地产投资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税收。因此,不管是基建投资还是房地产投资,与政府行为的目标函数是激励相容的。

但是,这会带来比如像高铁产能过剩、房地产泡沫,以及由于体制结构性恶化造成的资源错配等严重后果,进而造成经济增长持续下降的危机。

保护私有产权

为了扭转这样的被动局面,重振民间投资的信心,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重归市场经济道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为此就需要按照决议案,做以下改革: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转变政府职能不是简单地简政放权,而是需要转变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即从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转变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主体。为此就需要承担起以下三方面的责任:第一,利用财政税收生产社会公共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第二,在社会面临金融风险或者危机时,承担起“最后担保人”的职责,以确保全社会的金融稳定;第三,在经济衰退或者面临危机冲击的情况下,承担起“最后雇主”的功能,通过增加政府支出来创造社会就业,充分发挥政府作为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由此可见,不转变政府职能的简政放权是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改革目标的;收费的基建投资不会进入企业生产函数,只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与交易成本;而房地产作为土地与资本要素密集的产业,不可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反而可能带来流动性丧失、货币超发与通货膨胀的严重后果。

其次是要切实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真正做到国有资产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也不可侵犯。与做交易不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周期很长,并且还有难以预测的沉没成本,假如没有可预期的投资回报与财产安全,便不会有这样的投资行为发生。今天中国有不少人对外投资移民,说到底就是因为担心对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套利行为。为了杜绝这样的套利行为,通过进一步修法来确保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与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改革。

最后,是要解除有关市场准入方面的政府管制、促进要素的流动性。回顾中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最为活跃的时期;一个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那个时候就连农民都可以成为企业家;另一个时期就是1992年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后,中国出现了公务员下海创业的高潮。

但是近年来,随着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全面的“产业管制”(其工具就是产业政策),市场准入已经不再自由,以致企业想做的事政府不让做,政府想要做的事企业又做不了,最终导致政府投资对民间企业投资的替代。因此放松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鼓励包括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在内的要素自由流动,是撬动民间固定资本投资的最为重要的政策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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