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还是公开

2016-09-21 16:07:44刘妤
人大研究 2016年9期

刘妤

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方式以秘密表决为基础,以公开表决为例外,相关法律对表决方式的规定不完善、有疏漏,理论界也鲜有研究。

2000年3月24日,我国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释字第四九九号解释”,宣告1999年9月5日,台湾地区表决通过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及第十条修正条文“违宪”、无效。其理由之一为:“国民大会”于“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无记名投票通过修正“宪法”增修条文,其修正程序抵触了公开透明原则,也违反国民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国民因而不能知悉“国民大会”代表如何行使“修宪”职权,“有不待调查即可发现之明显瑕疵”“已违反修宪条文发生效力之基本规范”,所以“修宪”无效。

我们的全国人大的表决以秘密投票为主要形式,从1990年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开始使用电子表决器,利用电子表决器进行无记名表决成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表决方式。2010年有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给表决器加个盖子,“像ATM机的密码键盘一样,在表决器上方加个盖子,手指伸进盖子里投票,别人就看不到了”[1]。有学者认为这是体现民主的一种进步,“这是有关民主的一个技术性细节”[2]。

我国台湾的“国民大会”和全国人大都是代议机关,一个倾向于公开投票,一个推崇秘密表决,这不禁让我们发问:对于代议机关来说,到底是公开表决更先进,还是秘密投票更民主?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文要追求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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