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形式主义,难不难?

2016-09-27 07:25徐浩程
廉政瞭望 2016年9期
关键词:形象工程责任书政绩

徐浩程

反 形式主义要求简化接待,具体要求之一就是不要到高速路口迎接。

那问题来了。如果某地为迎接上级调研或者检查,几名党员干部驾公车到高速公路路口迎接。这种情况,是否问责?又应如何问责?

记者就此咨询了数名纪检监察干部,说法各异。

有的说,这应该不算公车私用,如果要问责,可能从违反工作纪律方面比较合适。

有的称,应该从政治纪律方面问责,因为“八项规定”是中央政策,当地显然落实政策不力。

也有的建议,除非迎接后出现车祸,或者其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故,如果仅仅是迎接,未必一定要进行纪律审查与问责,谈话函询,或者领导批评教育就行了。

通过这个事例,可以直观看到,为什么中央将反形式主义列为反“四风”首位,但各地问责却并不多。

界定难

科层制作为现代政治执行的核心制度之一,强调的是程序、规定、文书等,这些因素都需要以一定形式体现出来。这就使得现代政治是高度重视形式的政治。在实际工作中,与奢靡之风、享乐主义等有一定具体的标准不同,一些形式比较好界定,一些形式到底是必要的形式,还是形式主义,界定起来就比较难。

比较好界定的情况是,各方已经形成了共识的,比如调研“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接待强调复杂繁琐的环节与形式;讲话言之无物、大而空等等。

这些形式主义正如毛泽东所说,是一种“幼稚的、低级的、庸俗的、不用脑筋的”东西,本身存在的价值就不大。

但另外一些形式主义,则是本身形式没有问题,只是在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被形式扭曲,成为形式主义。这些形式主义,存在一些认定要件,比如不切实际等,但具体到某件事情上,就比较难以界定。

比如一些地方在做不动产统一登记启动仪式,算不算形式主义?

就一项工作专门举办一个启动仪式,邀请多名领导、嘉宾参加,似乎有形式主义的嫌疑。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动产统一登记这项工作本来就比较难推进,是在“啃硬骨头”,通过一定仪式,尤其是主要领导参加、讲话,可以显示党委政府推动这项工作的决心,为登记顺利进行扫清一些障碍,似乎又不是形式主义。

采访中,一名党员干部就提及当地为解决流动党员党组织生活问题,花费100多万元设计了一个网上党课系统。“系统面临着一些问题,甚至可以说效果不明显,有人就说是不求实效的形式主义。”在大多数党员看来,有些形式,有比没有好,尤其在当前地方创新积极性不强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创新,而不是用形式主义的帽子一棍子打死。

形式还是形式主义,主要看初衷是解决实际问题、求实效,还是应付、走形式。但有些实际工作要虚实结合,两方面都有才行,这时候,是形式还是形式主义,就很模糊。

在公款吃喝等问题上,各级纪委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给什么是奢靡划定了一个大致的标准,但在形式主义上,由于相关典型案例不多,具体到一些事情上,标准难以界定。

监督难

十八大后反“四风”以来,奢靡之风、享乐主义中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能在短时间内得到较大改善、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除了上行下效之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一名县纪委信访室干部称,当地公款吃喝、违规举办婚宴等线索,70%左右是通过各种渠道的举报获得的。如高档酒店、会所等都有具体载体,群众能监督,也乐于监督。

但形式主义要让群众来监督,就相对比较难。它更多体现在党政公务运行中、在体制内,体制外的群众难以监督。

“某个部门一年发了多少文件可能从文件编号上,能了解一个大致情况,但出了多少信息、简报,其他部门的可能都不了解,不要说一般群众了。”一名党员干部称,当地虽然对文件、会议减少多少,有一个浮动的指标,但各个部门到底减少了多少,一般只有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能掌握。

更有基层干部坦言,一些地方,对形式的追求,不是为了遵守制度性权威,而是为了投某些领导个人所好,或者向下级炫耀权威,以获得更多的政治好处或者优待。

比如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只是为了吸引上级的重视,获得个人升迁上的更多优势;一些热衷于看风向、赶时髦,喊不着边际的空口号,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求所谓“规模效应”,则是为了向下级显示自己的权威。

一旦这些形式主义,得到上级或者主要领导默认,就容易“传染”,成为一种潜规则或者制度惯性,影响政治生态。这就让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对形式主义难以点破。

定性难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称,责任书“打白条”是形式主义作怪,文章批评一些地方表面上热衷于签订责任书,但在实际操作中,种类繁多的责任书却成为了“压箱底”的一堆废纸,“责任书年年签,签了这家签那家,签完就锁柜子里,签了也白签,白签谁不签”。

还有文山会海现象,在一些地方也没有得到明显转变。这些形式主义如果要问责,应该由哪个部门来问责?如果是纪委问责,这些现象又应该如何定性?违反了六大纪律中的哪一条?这些目前都比较模糊。

采访中,不少党员干部称,问责形式主义不应该全部由纪委负责,因为,有些形式主义难说违反了党纪。

目前少有的几例地方问责“应付了事”的形式主义多是党委政府出面。比如去年底,河南开封市发改委两名官员,对市政府要求报送的汇报材料应付了事,写了仅区区6行字,并谎称经单位党委会议专题研究,遭到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的问责。

但如果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搞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可能就需要纪委出面问责。

2014年以来,很多地方都修订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将“形象工程”等纳入问责范围。比如云南的《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就提出,有这些现象,可以责令辞职、免职等。

相对具体问责而言,各地巡视报告对形式主义批判得更严重。中央巡视组2014年就曾指出云南“一些地方热衷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提出‘城市亮丽转身,大拆大建,前任挖地栽树、后任挖树种花”。

当前各地巡视整改报告中,“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已成为重点整改内容。其中,辽宁通报称,一些市县为追求政绩弄虚作假,举债搞形象工程;福建通报称,“有的城市改造搞形象工程,大拆大建,群众对天天生活在脚手架下有意见”。

要扭转形式主义现象和作风,需要更强有力的问责。但也应该看到,问责切不可盲目扩大化。“由于形式主义界定本来就比较模糊,相关问责一旦运用不恰当,就有可能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一名党员干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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