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魂复仇还是心理障碍?
——试论《霍小玉传》中李益的悲剧结局

2016-09-29 03:08李慧雯王引萍
现代语文 2016年7期
关键词:李益悲剧

○李慧雯 王引萍



冤魂复仇还是心理障碍?
——试论《霍小玉传》中李益的悲剧结局

○李慧雯 王引萍

摘 要:作为唐传奇中的名篇,《霍小玉传》的结局叙写历来备受争议。李益与霍小玉的爱情悲剧终以痴心女子的冤魂向负心男子复仇而结束,不少论家认为结局的灵异化削弱了作品的现实性。本文试图从心理学角度探究李益目睹霍小玉横死于前因而性格大变的可能,以及“鬼灵复仇”“果报不爽”的集体潜意识对作者叙写这一结局的深层影响。

关键词:《霍小玉传》 冤魂复仇 李益 悲剧

唐传奇中的爱情名篇《霍小玉传》因其“绰有情致”得到了胡应麟“尤为唐人最精彩动人之传奇”[1](P86)的高度评价。与唐传奇中其他爱情类题材的大团圆结局不同,《霍小玉传》以男女主人公一死一狂的悲剧而结束,霍小玉因身份低微被逐出王府沦落为妓,她在遭到李益的背弃后忧郁成疾,最终赌咒“我死之后,必为厉鬼,使君妻妾,终日不安!”乃“长恸号哭数声而绝”,而李益的生活真的就从此陷于重重鬼影,再无幸福可言。笔者认为,《霍小玉传》中李益的悲剧结局,主要还是和他自身的性格变化与心理障碍有关。李益本是文士,性格温和,在亲眼目睹昔日爱人气绝身亡的情况下,又因自身的抛弃行为饱受舆论压力和愧疚折磨,因此性格大变,幻觉丛生,才导致了“冤魂复仇”的真正实现。鬼魂复仇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和民间传说中都是常见的题材,背后深层原因是古代人对鬼神的崇拜畏惧以及果报观念的深入人心,唐人好奇,更促进了此类故事的传播;弱者死后复仇成功的结局更有着宣泄不平之气和劝诫警醒的作用。

一、李益性格的变化与心理障碍的形成

李益本是“才调风流,仪容雅秀”的翩翩佳公子,家世、才华、相貌、前途都令人羡慕,在故事结束时竟然变成了动辄发怒嘶吼,对妻妾、奴婢施以暴行,甚至残杀的疯狂暴虐者,他性格前后的变化之大,令读者触目惊心。而这种变化的过程和原因在文本中也并非无迹可寻。

(一)随波逐流的软弱被动

李益的性格一开始就表现出了随波逐流的软弱,极易受他人的影响。在各种人际交往中,他都是较为被动的一方。首先,在当时士子狎妓成风的潮流下他“自矜风调,思得佳偶”,得见霍小玉前“引镜自照,惟惧不谐”,进入庭院后闻鹦鹉作人语便“心犹疑惧”“愕然不敢进”。其次在鲍十一娘的撮合下和小玉相伴时,因小玉姿容气度都是一生所未见,远胜其他女子,又才华过人,“音乐诗书,无不通解。”而且温声细语,性情婉转,令李益一见倾心。二人浓情蜜意之间,小玉忽然悲至哭诉,怕有朝一日色衰爱驰,地位低微,不得久伴。李益深为其情所感,竟“援笔成章,引谕山河,指诚日月,”写下一篇“句句恳切,闻之动人”的爱情誓言。得授郑县主簿,二人离别之际,小玉已知彼此身份差距无法成为佳偶,又退一步,只愿以最青春灿烂的八年为期,以全二人之情。李益更是宣告要与小玉“死生以之,与卿偕老”,到任后必“寻使奉迎,相见非远。”而最后到任时,家中已为他安排了婚事,他毫无抗拒,因为“太夫人素严毅,生逡巡不敢辞让,遂就礼谢。”他的一系列语言和行为的反应,都处于被动的状态,无论是情感回应还是人生抉择,都是被推动被决定的一方。

(二)深抑心底的情感流动

虽然李益“本性雅淡”,看上去淡漠冷静。但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在与才貌俱全,柔婉敏感的小玉相爱之时,他并非没有付出真心。二人初见时一见钟情,一对璧人“若琼林玉树,互相照曜,转盼精彩射人。”小玉数次表露心迹,诉说不安之时,他便心生感叹、“引臂替枕”软语劝慰。赴任分离之际,酒意阑珊之时,他也“离思萦怀”,心有不忍。小玉说出此后李益必将迎娶贵族妻子,他“且愧且感,不觉涕流”。家中婚约既定,筹措聘财之际,他“自以辜负盟约”,“又知玉疾候沈绵,惭耻忍割”,李益表弟崔允明得知李霍之事,非常同情小玉的遭遇,帮其“遍请亲朋,多方召致”,而李益深愧于自己的背弃行为,得知小玉重病在床,却不敢相见。而这次的聚会和李益的缺席,也让他从此饱受舆论压力:“自是长安中稍有知者。风流之士,共感玉之多情;豪侠之伦,皆怒生之薄行。”李益因性格原因,往往被动软弱,但是在做出种种决定后,心中又不免被自己的负心和躲避行为所困扰,同时饱受众人的指摘,种种愧疚羞惭的情绪难以发泄,只是暗流涌动于心底,隐而待发。

(三)小玉横死的心理重击

李益的薄行在宴会缺席后广为人知,一位黄衫豪士甚至亲自设宴,以钦慕李益才名为由诱请其与小玉相见。将至之时,他已经有所察觉,“神情恍惚,鞭马欲回。”却已身不由己,被豪士强令众仆围拥进了院子,还锁上了院门。此时小玉已经病入膏肓,终日卧床,翻身都需要人帮忙,她听闻李益到来,竟强撑病体“欻然自起,更衣而出,恍若有神”,身体已经到了极限,但容姿依旧动人:“羸质娇姿,如不胜致”,相见时,李益在众人面前被小玉“含怒凝视”,掷杯于地,既怒斥李益作为“丈夫,负心若此”,身为男子却一味躲避背诺,又痛陈自己“韶颜稚齿,饮恨而终。慈母在堂,不能供养”的遗憾痛楚,最后赌下毒咒:“我死之后,必为厉鬼,使君妻妾,终日不安!”终于“长恸号哭数声而绝。”这样惨烈决绝的场面对李益精神上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之前长期承受的来自外界的舆论压力,内心的极度愧疚,这些复杂的情绪交加,小玉的死亡和毒咒便迅速催化了他的心理变态。于是,他就此踏上了从文雅俊秀的翩翩公子向喜怒无常的心理障碍者转变的悲剧道路。

(四)幻觉丛生的自我惩罚

小玉死后李益不但“为之缟素”,日日哀哭,还自此幻觉丛生,陷入自我惩罚的漩涡中,难以自拔。按照心理学的解释,幻觉是“把个人潜意识中匀藏的愿望、需要、挫伤情结和命运危机推演成象,是被压抑的潜欲、潜能的外溢。”[2](P62)产生幻觉的患者除少数是先天原因外,大多数都是受后天心理重创所致。而小玉的死亡正是他心理受创的首因,妻妾不宁的咒言则成了李益自我惩罚的主要方式。幻觉是感官、感觉发生变异,感受主体出现迷狂。可细分为幻视、幻听、幻嗅、幻触、体表形态悴变、精神反应妄诞,等等。李益幻视时:“忽见玉穗帷之中,容貌妍丽,宛若平生” ,“见一男子,年可二十馀,姿状温美,藏身映幔”;幻听时:“忽帐外叱叱作声”;迷狂时:“惶遽走起,绕幔数匝,倏然不见” ;他对妻妾猜忌万端,“心怀疑恶”——仿佛小玉的诅咒已经开始应验。

后来,李益的行为更加反常,心理和行为上都呈现出明显的偏执型人格障碍。他“愤怒叫吼,声如豺虎”,暴戾异常,直接用琴撞击妻子,毒打后竟还要将妻子卢氏“讼于公庭而遣之” 。对于身边的侍婢和媵妾更不留情,只要稍有亲密,便要心生疑忌,“暴加捶楚,备诸毒虐” ,甚至“或有因而杀之者”。之前才华横溢,风度翩翩的贵族公子早已消失,此时的他已然是个完全癫狂,令人避之不及的家庭暴君了。如果以此时李益的行为表现与偏执型人格障碍的症状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这些症状和他的行为是完全吻合的:偏执人格是指以其顽固的固执己见为典型特征的一类变态人格,常把挫折的原因归咎于他人或推脱于客观,对他人则特别嫉妒,不信任别人的动机,怀疑别人的存心不良,总是过多过高地要求他人。固执,敏感,多疑,狭隘,易与周围人发生摩擦。偏执人格分为迫害偏执人格和惩罚偏执人格两类,李益则兼而有之,他对妻妾奴婢毫不留情的暴力行为是在迫害别人。出门时用浴盆将姬妾倒扣在床上,周围加封条,回家后一定详细查看封条,然后才揭开。这种匪夷所思的怪异行为绝非正常人能够做出,这些行为既是他对别人的折磨,也是其扭曲变态的心理对自己的惩罚,“大凡所见妇人,辄加猜忌,至于三娶,率皆如初焉”,在李益的内心深处,已经将小玉的誓言加诸己身,认为自己必然遭受小玉的报复,不可能拥有安宁和幸福了。

二、作者叙写冤魂复仇的原因

李益因自身长期的心理压力和昔日爱人惨死的打击,引发心理障碍导致了自己的悲剧结局。而《霍小玉传》的作者之所以将这一结局归因为冤魂复仇,笔者认为主要是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共同影响,即冤魂复仇的集体潜意识、果报观念的深广影响和唐人“尚奇”之风的审美导向。

(一)冤魂复仇的集体潜意识

李益在历史上真有其人,而《霍小玉传》中李益被冤魂复仇的结局则是基于真实故事广泛流传,又经作者记录加工后的文本呈现。这种结局的定义和选择源自于长期以来,国人文化心理中的一种集体潜意识。鬼魂观念的产生源于“人对自身生理现象及周围世界的一种误识和原始思维经验。这种观念一旦产生,便具有一种强大的魅力,渗透到人类思想的深处,形成一种文化,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3](P169)先民以鬼神之力解释对生死和未知的困惑,崇拜之中又有畏惧,长久流传之后,死于冤屈的人会化为厉鬼复仇就成了一个比较常见的文学题材。而荣格认为,文学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体现了种族的乃至整个人类的集体潜意识,共存于种族每一成员的深层意识之中,进而在冥冥之中支配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

李益被“冤魂复仇”的结局既是这种集体潜意识对小说原型人物思想和行为的支配,也是对叙写这一故事结局的作者思想行为的支配。正如王立先生所说:“对于忧惧鬼灵冤报的中国古人,鬼灵报复的正义与必然,在当事人内心会形成一个‘心理障碍’,表现在情感上的纠结和抑制。导致这精神失常的情结是深植在主体潜意识之中的。”[4](P68)因此,冤魂复仇的潜意识诱发了故事原型人物李益的心理恐慌和行为失常,经过文人记录加工后,成为小说中李益这种潜意识的文学呈现。

(二)果报观念的深广影响

除了冤魂复仇的集体潜意识的影响,果报观念也是作者以冤魂复仇作为李益悲剧结局的原因之一。因果报应的思想在中国影响深广,它是民间思维、佛教、道教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如同冤魂复仇的集体潜意识一样,行善和作恶会为当事人带来相应的激励与惩罚,这种思维意识也已经深扎在中国人的文化心理中。唐代是一个思想开放,文化多元的朝代,统治者中信道崇佛者不在少数,民间也是广为传播,并且出现了许多“自神其教”、宣扬因果报应的作品,唐传奇多以民间故事为原型,作者的思想自然会受其影响,在创作小说时便有所体现。

果报观念不但影响了本篇的前后结构与情节安排,也主导着作品的思想,体现了作者的情感倾向。李益之所以有被“冤魂复仇”的悲惨结局,就是因为他负心薄幸,违背誓言,致使小玉殒命,他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妻妾不宁痛苦一生。“由于因果报应观念意在唤起人们的道德自律,让人们自觉地避恶趋善,它既体现了宗教扶世化俗的伦理使命意识,也反映了一种广泛的对社会规范的心理期待,从而坚定人们道德信仰的力量。”[5](P111)《霍小玉传》的作者写出这样的悲剧结局,也是希望现实中少一些负心背诺的行为,唤起人们的良知和责任心。

(三)唐人“好奇”的审美导向

唐人“好奇”的审美心理,也是作者叙写李益被冤魂复仇的悲剧结局的原因之一。鲁迅曾说唐代人“作意好奇,假小说以寄笔端”“顾世间则甚风行,实唐代特绝之作也。”唐传奇中奇人异事甚多,便是这种“好奇”的审美心理和审美需求影响的结果。唐代思想开放活跃,文学创作风气浓厚,人们对传说异事的需求渐大,再加上当时行卷、温卷之风盛行,文人创作传奇首先是出于自身的审美喜好,刻意去搜集民间流传的一些奇闻异事,筛选加工后整理成文,其次还可借此展现才华博得文名,以利前途,最后还能满足当时读者普遍的猎奇心理。

《霍小玉传》作于中唐,此时传奇的创作已经渐渐由初、盛唐时对神迹妖踪的搜奇记异,转为对现实生活中奇人异事的描绘记叙,并被作者寄托了更多的思想情感。《霍小玉传》显然集合了众多“奇”处:士子与名妓相恋、豪侠扶弱相助、鬼魂显灵复仇等,矛盾冲突转折不断,有奇人、有奇情、有奇事,自然会被作者和读者青睐,成为唐人“好奇”风尚的有力佐证,代表着唐传奇的最高成就。

三、李益悲剧结局的文本意义

作者在上述种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以“冤魂复仇”解释了李益心理障碍导致的性格变化和悲剧命运,这种结局的叙写呈现在文本中给读者带来强烈的震撼和难忘的阅读体验,具有多方面的文本意义。

(一)对小玉命运的悲悯

朱光潜先生曾说“观看悲剧是一项审美活动。”[6](P14)鲁迅先生也曾说悲剧便是将人生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悲剧展示的往往是弱小者被他们无力对抗的无情命运所碾压。《霍小玉传》中悲剧结局的发生也是如此。弱势人群如霍小玉者,力量微薄,当其正当诉求不能得到满足,命运无法自主之时,在现实中没有足够的力量对抗庞大的社会机器,只能选择无奈地接受强加于己的悲剧命运。复仇故事中的主角多属于具有悲剧命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复仇行为本身就具有浓重的悲剧色彩。可以说,对弱者的无比同情、对强权和作恶者的愤懑、对正义公平的渴望等众多情感,使作者以笔为刃,细致入微地描写了背弃者李益的痛苦结局。换言之,冤魂复仇因果循环的故事结局,表达的是作者对霍小玉“韶颜稚齿,饮恨而终”的痛惜与悲悯,蕴含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肯定与追求。

(二)对李益负心的不满

唐时士人狎妓成风,对男子而言是风流韵事,但是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妓女来说,则是人格的侵害,男子负心对于霍小玉这样至情至性的女子来说,更是灭顶的打击和生命的倾覆。士子狎妓之后仍可与贵族门阀之女成婚,而被抛弃的弱女们则无枝可依,随处飘零,色衰之后便是凄凉的晚景。复仇的结局是弱者最后的抵抗和控诉,也是希望得到拯救的底层民众的集体呼声。上文提到作者叙写李益的悲剧结局也是因果报应思想的体现。因果报应观念的首要目的便是劝诫世人行善积德,不做亏心事,与其说是宗教信仰,不如说是道德规范,体现的是人们普遍的伦理意识。

《霍小玉传》中的拯救者黄衫豪士未能挽救小玉的死亡,却表达了对李益的不满,加重了他的心理负担,小玉的魂魄则在死后时刻纠缠于李益心头,挥之不去,最终致其发狂,一生难安。故事中复仇的所谓“冤魂”,是负心者李益未泯的良心谴责,也是饱受制度重压和凌辱的小玉心中的怨愤与不满之情的表现。

(三)对门第制度的抨击

李益的悲剧结局叙写还表达了对当时等级森严的门第和婚姻制度的抨击。作者蒋防在字里行间不时流露出对霍小玉的肯定和赞赏:“资质秾艳,一生未见”“发声清亮,言叙温和”“音乐诗书,无不通解”。这样美貌多才的女子竟被背弃而抑郁身亡,足令观者扼腕。造成李霍爱情悲剧的原因众多,主要是当时森严的门阀婚姻制度。唐代士人以娶到世族“五姓女”作为人生的终极目标之一,“进士耀第”“门族清华”的李益与母为“王之宠婢”“出身贱庶”以致身为妓女的霍小玉,门第身份上的巨大鸿沟注定了他们的爱情悲剧;而贱籍女子身不由己,命若浮萍的无奈悲凉也凸显出等级制度对弱者的戕害和不公。

综上所述,李益悲剧结局的发生,主要是因为他自身的软弱性格致使他背弃小玉,他将愧疚不安深抑心底,却不料小玉因此重病,薄行被众人不齿,加上小玉赌咒惨死于他面前,于是他潜意识里长久积压的矛盾和挫伤被全部激发出来,酿成难以愈合的心理障碍,终至暴狂。而作者将故事的结局定义为冤魂复仇,背后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如冤魂复仇的集体潜意识,果报观念的影响以及唐人好奇风尚的审美导向等。

注释:

[1]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2]阎维民:《论<聊斋>鬼魂幻影的心理学价值》,学术论丛(太原),1992年,1月刊,第62页。

[3]汪玢玲:《聊斋志异与鬼文化》,蒲松龄研究,2000年,1月刊,第169页。

[4]王立:《梦幻伸冤及惧复仇之心理恐慌症》,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6月刊,第68页。

[5]魏长领:《因果报应与道德信仰》,郑州大学学报,2004年,3月刊,第111页。

[6]朱光潜:《悲剧心理学》,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参考文献:

[1]鲁迅校录.唐宋传奇集[M].哈尔滨:北方文艺出版社,2006.

[2]鲁迅.中国小说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2011.

[3]程毅中点校.隋唐嘉话[M].北京:中华书局,1979.

[4]冯川,苏克译,荣格著.心理学与文学[M].上海:三联书店,1987.

[5]刘娜.偏执人格障碍的认知理论[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6).

(李慧雯,王引萍 北方民族大学文史学院 750021)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方民族大学2015年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冤魂复仇还是心理障碍?——试论《霍小玉传》中李益的悲剧结局”[2015-YJ-WS-027]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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