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如何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2016-10-12 21:59范丽霞
世纪桥 2016年9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范丽霞

摘要:领导干部要成为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先锋和表率,以放眼全局、突出重点、把握宗旨、与时俱进的态度学法;摒弃人治传统,树立法治信仰,尊崇敬畏法治;杜绝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知晓不同身份下的守法要求;明确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公平公正用权,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善用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化解社会矛盾。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方式;法治信仰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9-0066-02

领导干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和辐射效应不容忽视,直接影响着我国法治进程。要担当历史重任,各级领导干部都应率先垂范,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先锋。

一、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做学法知法的表率

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一定的了解是每一个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应当认真、扎实地学法。

(一)放眼全局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应立足全面,把握全局。应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把握,对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适用规则也应有所了解,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素养,为守法、用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突出重点

领导干部在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基础的法学理论知识有所了解后,应突出重点,一是重点学习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较为重要的法律;二是重点学习与自己的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该领域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成为自己专业领域的“法律专家”。

(三)把握宗旨

领导干部学法,不应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僵化、教条地死记硬背某些法律条文上,应深入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宗旨和精神,保证在适用法律时不出现机械、僵化的现象,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以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不是人为的、不当的激化矛盾,打着“法治”的旗号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与时俱进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法律的立、改、废使法律体系不断臻于完善,只要国家和法律存在,这个过程就不会停止。因此,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也要秉承“发展”的态度,要关注法律规范的变革,特别要高度关注与本地区、本部门有密切关系的“新法”,与时俱进,持之以恒,保持常学常新的状态。

二、领导干部应带头尊法,做尊法敬法的楷模

与“遵法”相比,“尊法”无疑是一个质的飞跃,它体现的是对法治的尊崇与敬畏。尊法,必须自觉培育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真正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法治常怀敬畏之心,切实将“依法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

(一)摒弃“人治”传统

我国是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的制约,“人治”传统在一段时间内得以保留,长期的历史积淀,使得“人治”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短时间内较难转变。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我们提出“依法治国”,迄今已近二十年,而且在1999年,“依法治国”已经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载入宪法,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最高意志”,但是实践中,崇尚个人权威的问题仍较为严重,一些地方不讲程序、不讲民主,个别领导干部“一言堂”的现象时有出现,甚至存在“拍脑袋决策”的情况。这些问题大大阻碍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和法治进程。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摒弃人治传统。

(二)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治国理政的最佳方式。树立法治信仰,就是培养对法治的发自内心的尊崇、热爱和敬畏,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是非人格化权威,超脱于特定的人和利益,承载着规律和真理。因此,形成对法治的信仰,时刻把法治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尊法”的体现,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领导干部应自觉转变固有观念,坚持“法律至上”, 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之上无权力”。完成一场摧枯拉朽的头脑风暴,为“法治”的实现扫清认识上的障碍。

三、带头守法,做遵守法律的模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民守法”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

(一)杜绝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

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生活中贪污腐化、追求享乐,屡屡跨过法律“红线”迈入违法犯罪的雷区,其心理上的原因就在于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作祟。一方面认为自己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受法律约束;另一方面,认为自己的问题没有别人严重,行为比别人隐秘,不会被发现,因此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领导干部带头守法,首先就要从心理上杜绝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规规矩矩做人,踏踏实实做事,谨言慎行,常思己过,决不超越法律的边界和底线。

(二)明确不同身份下的守法要求

领导干部既是人民群众的普通一员,又是掌握公权力的特殊主体。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和他人一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其行为符合“全民守法”的要求即可。而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领导干部不但不享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反而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即“法无授权皆禁止”和“法定职责必须为”,乱作为的滥政行为和不作为的懒政怠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可以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而公权力却是权责一体,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抛弃或转让。

四、带头用法,做善用法律的榜样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领导干部应带头用法,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以实际行动为社会公众树立榜样。

(一)依法规制权力

善用法律,首先就是要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也就是实现“依法治权”和“依法用权”。

1.明确权力边界。公权力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扩张性,如不为其设置明确的界限,必将对私权利构成侵害。同时,过分庞大的公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极易滋生腐败,出现权钱交易、权力寻租、设租等问题。一是用好三张“清单”,即公权力“法无授权皆禁止”的权力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责任清单和社会公众“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负面清单,使公权力成为“带着镣铐的舞者”,防止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时随心所欲,不守规则。二是要设置权力边界的“高压线”,凡越界者,必受到严厉的惩罚,防止“权力边界”沦为空谈。

2.规范权力运行。首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的运行必须公开透明;其次,“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的运行必须接受监督,应充分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有效监督的体制机制;最后,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制度的限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制度,主要就是指法律制度。

3.公平公正用权。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为官之本,用权之要。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处理好权与法、情与法、利与法的关系,不能把手中掌握的公权异化为私权,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把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原则引入到权力运行之中,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要做到公平处事,公正用权,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善用法治方式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首先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这是避免“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等“人治”问题的关键步骤。要从扩大参与主体范围、完善调研论证程序、认真听取利益相关者意见以及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健全决策机制,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真正以“法治”取代“人治”。

2.用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

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推进改革的难度加大,稳定面临严峻形势。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和固化改革成果,化解改革风险,自觉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各项改革沿着法治轨道不断推进和深化。

对经济落后地区而言,更需要领导干部善用法治方式解决发展问题。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初见成效,市场经济的制度体系也已基本确立,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在经济发展方面迎头赶上,又必须让权力在法治框架下规范运行,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3.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领导干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在维护群众权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法治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中的保障作用,善于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好群众中存在的“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问题,努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稳定问题。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的组成部分,更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全社会都已形成“依法治国”的共识,各级领导干部更应率先垂范,自觉主动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做一名真正的“奉法者”,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进而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成。

参考文献:

[1]刘云山.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N].党建,2014,( 12).

[2]赵小伟.领导干部应带头尊崇法治[J].政工导刊, 2015,( 8).

[3]唐剑锋.领导干部学法要制度化常态化[J].学习月 刊,2015,( 11).

[4]蔡文刚.领导干部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先行者 [N].宁夏日报,2014-12-31.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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