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问题探析与应对建议

2016-10-14 15:53周海荣
中国经贸 2016年8期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

周海荣

【摘 要】“营改增”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016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目前“营改增”进入收官阶段,建筑业“营改增”渐行渐近。本文结合建筑业自身的行业特殊性,首先分析了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必要性,其次就“营改增”将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析,最后就建筑业更好的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实现建筑业“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建议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引自毕马威的数据,2015年建筑业营业税收入占全国营业税收入26.6%(5136亿元),建筑业。本次将建筑业“营改增”试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代替之前3%的营业税税率,涉及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对建筑行业的发展影响深远。

一、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1.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建筑业重复征税问题严重

增值税因在税负流转方面能做到不重复课税的特质被世界各国所青睐,其原理是对商品流通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基于差额(销项减进项)计算而来的,其核心运行机制为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即增值税款能够随同货物、劳务的流转而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建筑业施工中采购的各种地材、五金等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建筑劳务、装饰装修劳务属营业税的征税范畴,使得建筑业生产资料采购环节包含的增值税不能在下一环节抵扣,而这些沉淀至工程价款中,构成建筑业劳务的计税基础缴纳营业税。这样生产资料包含的增值税款不但不能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反而这部分增值税款又被征收了一道营业税,建筑业的重复计税致使企业成本提升,从而失去市场竞争力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2.营业税征收监控漏洞导致税款流失,增值税能以票控税

(1)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是该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就是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而主管税务机关对工程的进度与纳税情况无法准确监控,致使建筑业的税收监管以发票为主,但营业税发票不像增值税发票要经过网络系统认证,这就很可能导致建筑业企业少申报、甚至不申报的情况,以逃避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2)一些施工资质不够的私营企业通过分转包挂靠方式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上,建筑方一般直接将承揽的工程款打到这些施工队、私营企业账户,如果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很难对其监控,不利于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营业税的管理是地方性的,不同地方的税收信息化征管应用系统也不一致,至今也没有全国统一的标注 、模式和平台构架,而增值税不同,金税工程三期全国覆盖,国地税共用一个征管系统,2016年铺开的金税工程三期系统功能强大,增值税采用以票控税,比营业税管理和监控更加严密,因为增值税采用抵扣机制,在发生经济行为上下游环环征收,道道抵扣,形成一种自动稽核的机制,可以减少逃避税款行为,有利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营改增”之后,可以预见,各个行业对于利用假发票、虚开行为偷逃税款的手段,得以限制。

3.财务核算要求的需要

当企业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时,会被要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一般纳税人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相比较过去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倾向披露少量数据以避免税收风险,实行“营改增”后,大量的企业信息将容易被税务机关获取及分析,从而信息对称,同时避免或者能减少过去财务工作者为了保住饭碗往往违背职业道德操守而屈服于领导的压力违心造假,引发社会对会计职业的诚信危机,降低了公众的信任度。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的问题探析与政策建议

1.“营改增”后建筑業可能存在进项抵扣不足问题

从理论上讲,建筑劳务和材料占项目价值越高,抵扣的进项税额越高,因为材料的进项税税率为17%,而收入会带来11%销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行业大多采取分包制,很多工程环节承包给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施工队和自然人完成,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建筑企业无法抵扣。建筑业除水泥、钢材、模板等17%的税率外,砂土、石料和商品混凝土这些地材材料只能取得3%的进项税额,占建筑业总成本20%的人工成本根本无法取得进项税票。从短期来看建筑企业有可能造成进项税抵扣不足,不能保证建筑行业是减税的,从长远看,国家运行“营改增”新政可能使全社会经济运行的上下游每个环节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从整个产业链角度讲一定是减税的。

目前面对“营改增”新政,建议规模较小建筑企业,可以适当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对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在自身经营管理中,应侧重加强财务核算,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供货方合作,争取抵扣更加充分。

2.“营改增”后建筑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按现行营业税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所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现实情况是建筑业存在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结算方式。建筑业“营改增”后,实施细则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改增”后,建议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提供为合理解决建筑工期长、工程收入支出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的问题,建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工程进度百分比法确认当期工程收入,并据此以一定的预征收率计算和预征增值税,在工程竣工时统一结算,同时建筑业企业应当与业主协商,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验收计量,缩短时间差,避免建筑企业某些月份税负很高,严重影响现金流的情况发生。

三、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议

1.建筑企业做好心理准备,全面积极学习增值税专业知识

建筑企业要有计划的组织企业的各级管理、采购、财务和预决算人员进行新政学习,进项税的测算、税负的测算,更好的在增值税背景下做好税负优化的统筹工作,以便在“营改增”后能够马上进行操作和运用。

2.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调整,提高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1)财务会计核算:首先建筑企业做好发票管理规范,在2016年5月1日前,做好发票清点造册工作,尤其是以前领取大量发票,更好提前盘点控制用量,做好缴销查验准备工作,若存在涉税事项抓紧清缴税款;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其核算设置三个二级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财务人员主动与管理层和企业相关部门的人员多层次沟通进行税务筹划,比如业主计量不及时产生大额进项税,与建筑企业的销项税在时间先后上,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组合安排,会产生不同纳税结果。

(2)工程预决算:营业税时代的工程造价含营业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在投标报价时,工、料、机等假设全部实现价税分离,但在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这就考验建筑企业在信息价格和市场价格的采集要展开大面积的测算工作,组价的过程显得更加复杂,计价体系更加严谨,促使建筑行业由原来的粗放型经营转变为精细化管理。

(3)合同流程改造和供应商的选择:建筑企业要将客户要重新分类且客户是否能够接受税负转嫁,首先建筑企业要分析由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影响到的跨期合同,考虑是否要签订新的合同载明价格和发票的问题,价格最好注明含税还是不含税,发票得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充分调研供应商信息完善供应商管理,对于不符合企业需要的供应商进行协商或者淘汰,实践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还需要具体分析不是一味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好:如果采购含税单价相同的话,选择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更优;如果普通发票单价小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更为有利。

3.充分利用财政扶持政策

国家在推行“营改增”实施细则,推出了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并预测“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积极争取国家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利用此次税改契机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本次新政中一个亮点就是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营改增”的推进将意味着增值税将适用销售及提供劳务等所有环节,营业税从此彻底退出,“营改增”将进一步改善行业运行环境,并有效调节企业税負水平,提升企业积极投资的信心,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不同的机遇和挑战。

参考文献:

[1]张艳超.“营改增”对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J].财经界(学术版),2014,01:78-79.

[2]吴礼锋.试论“营改增”税改过程中的难题及路径选择[J].中国证券期货,2013,9:130-132.

[3]冯雪瑜.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当代经济,20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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