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利
(1.中山大学,广东 广州 510275;2.香港大学 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律园地
审判委员会改革:以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为视角
李利1,2
(1.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2.香港大学香港特别行政区)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其独特之处在于它没有审理案件却可以决定案件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功能引起了较大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分歧的焦点在于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案件功能对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两种价值的影响。审委会改革经历了由较低水平的内部独立与组织裁判能力向较高水平的内部独立与组织裁判能力发展的改革轨迹。通过改会议制为合议制,分割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等程序技术提高了审委会的内部独立,而由低职级到高职级的发言表决顺序,施加院长责任保证民主评议的技术措施则提高了审委会的裁判能力。
审判委员会;司法独立;司法问责;司法改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保证审判质量,各级法院设立了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主要由法院和庭室领导担任审委会委员,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把关,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审委会制度是我国的特有制度,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审委会的功能包括“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其中根据民主集中原则讨论决定个案这一功能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其对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两种价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