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官视野中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方案设计

2016-10-15 09:53武珍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初任检察工作检察官

武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安徽 淮南 232001)

基层检察官视野中的初任检察官遴选方案设计

武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安徽淮南232001)

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基层检察院工作情况的考察,考量初任检察官的工作要求和现实司法状态,设计一套公正、客观的选任方式,从而适应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以法学专业理论素养、法律实际从业时间、任前培训为考察对象的积分制能较为全面地考察遴选人员的从业能力,选取符合基层工作需要的,能促进整个检察官群体良性发展的优秀人才,实现我国检察系统的不断发展。

初任检察官遴选;基层检察工作;积分制;职前培训制度

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有效控诉和法律监督,实现法律公正运行,是一个国家司法运行的重要环节。检察官遴选制度决定着检察官队伍的质量,深刻影响着国家法治的发展。它也决定着检察官的准入门槛和方式,是检察官遴选的首要环节,是整个检察系统发展的根基,所以遴选方案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现状

检察官遴选方案包括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和检察官晋升制度,初任检察官选拔制度决定了检察官的准入门槛和方式,即如何选拔素质最优者进入到检察官队伍中来,是检察官遴选方案中最重要的一环。1黄欣:《G省初任检察官遴选方案设计》,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1页。初任检察官作为检察队伍的基石,其选任至关重要。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遴选初任检察官关涉整个司法制度的稳定和发展。

(一)我国现有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检察官遴选制度与公务员遴选存在一定的混同,这种以普通行政公务员的招录标准来进行的初级检察官选拔对于检察官的遴选来讲存在弊端,它容易忽略检察官特有的专业素养、职业品质。虽然检察业务岗位招录的公务员一般会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司法考试除了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外,也体现不出检察官所需的成熟的心理技巧、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专业的检察业务素养。

我国的《检察官法》只是明确了担任检察官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其遴选程序的规定并不明确,比较空洞,缺乏操作性,且当前检察官配置还存在严重弊端,检察官身份与工作内容不相符。检察官应当是从事检察业务,在一线办案人员中的业务骨干,可是当前检察机关许多从事综合业务、后勤保障的人员也具备检察官头衔,占用本来就很紧张的检察官名额,往往身处办案第一线的人员因为年龄、资历、级别的限制,不能取得检察官身份,导致办案不便,工作量和享受的待遇不对等。

我国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在司法改革中被列为改革的内容之一。如何把好检察官的准入关,确保将优秀的人才网罗进检察官队伍;如何合理分配好检察官名额,把优秀的人才留在检察机关服务;如何科学设计检察官晋升制度,为检察官提供良好的成长途径等,都成为当前检察官选任制度改革的核心。检察官的准入制度即初任检察官遴选是整个检察官遴选制度改革的基础,决定着改革的成败,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研究。

(二)我国检察官遴选制度改革现状

2014年7月12日,上海召开了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会。根据上海的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成3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上海的方案中,3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努力确保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1孟伟阳,郑法玮:《上海启动司法改革试点——将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http://news.jcrb.com/jxsw/ 201407/t20140714_1414020.html。与之相配套,上海将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在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中,上海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于本文研究的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方案,相关的改革意见也给出了方向。2015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院任职,上级院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2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http://money.163.com/15/0205/06/AHLU54SR00254TI5.html。该意见确定了初任检察官来源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由基层检察工作做起,在业务能力不断提升,工作经验不断积累过程中逐步提升检察官级别。

以上的相关法律和指导意见规定了检察官需符合的基本条件和选任的基本渠道,但时下进行的司法改革中,对检察官任命制度多涉及检察官的晋升,对于检察官的门槛规定的研究并不完善。

二、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处于打击犯罪第一线,掌握着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手资料。田家庵区位于淮南市东部,总面积为251余平方公里,是淮南市的中心城区。作为淮南市的经济、文化、商业中心,对该区检察工作状态的考察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国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现状。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审查起诉案件的统计数据为例,研究基层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可以为我国司法改革研究提供相关依据。

(一)审查起诉案件受理数量统计

审查起诉工作是连接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完成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也是检察工作的重点,对其进行统计和研究可以反映检察工作的面貌。田家庵区检察院2013年到2015年6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802件,涉及被告2378人。其中2013年全年受理案件515件、涉案784人;2014年全年受理案件708件、涉案936人;2015年前半年受理案件579件、涉案683人。

表1 2013-2015年1-6月同期案件受理情况

2014年1-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269件360人,较2013年同期238件348人,分别增长13%和3%。2015年1-6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579件683人,较2014同期269件360人,分别增长115%和89%。以上数据反映出,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受案数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尤其是2015年以来,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刑事犯罪案件受案数上升幅度巨大,高达115%。这种刑事犯罪发展态势对检察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对日常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审查起诉案件罪名统计

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犯罪罪名主要分布于《刑法》分则第二、三、四、五、六、八、九章,其中受理数量最多的犯罪罪名分别为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

表2 审查起诉案件罪名统计

从表2中反映的案件受理情况来看,出现最多的三个罪名的犯罪数量占到整个受理案件的60%以上。

在现实中,大量的危险驾驶案件体现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该类犯罪构成明确,一般为当场被查获,认定该类犯罪较为容易。盗窃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传统犯罪,对这两种犯罪的规范,无论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抑或学理方面都有详细、深入的规定和研究,因此这两种案件有明确的指引规范,在办理时也较为容易把握。

因此,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的受理案件类型统计来看,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大多为案情不太复杂、社会影响有限的案件。

(三)审查起诉检察人员的分析统计

对田家庵区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力量进行考察分析,2013年公诉业务的办案人员数量为10人,人均办案数量为51.5,其中助理检察员所占比例为40%,办案数量所占比例为22%;2014年总的办案人数为8人,其中助理检察员所占比例为37%,办案数量所占比例为40%;2015年上半年总的办案人数为9人,其中助理检察员所占比例为44%,办案数量所占比例为49%。

表3 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办案统计

统计数据反映了几个问题,首先,该院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数量呈现减少态势;第二,近三年来该院的月人均办案数量呈现不断增长趋势,且增长幅度较大;第三,近三年来,该院助理检察员在办案力量中数量处于较稳定状态,但其承办案件的数量比例却呈现出与人数不相符的增长态势。

从以上比例的变化可以看出,助理检察员已经成为基层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基层检察工作中所承担的工作比例不断增加,在基层检察工作中担任重要角色。助理检察员可以独立办案,但其经验不足,资质尚浅,级别较低,主要任务还是协助主办检察官开展工作。但在基层检察机关中,由于案多人少,优秀人才流失严重,这些助理检察员被推到了身负重任的办案第一线,这就要求其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成长为一名有担当的检察员,承担起重要的工作任务。

综合分析基层检察院受理案件及工作人员的数据统计,得出的基本结论为:案件总体数量不断增长,增长幅度不断加大;案件种类多,但案件类型较为集中,非复杂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办案人员总数基本不变,相应的人均数量大幅增长;年轻的助理检察员在基层检察工作中承担的工作比例不断加大,该群体在基层检察工作中成长迅速,在保证检察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作用较大。

三、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积分制之构想

根据《检察官法》、改革指导意见,并结合之前对基层检察工作的工作需求和人员现状的分析,笔者对初任检察官的遴选进行了制度设计,对初任检察官的遴选程序提出“确定积分制度,量化任命条件”构想。

(一)积分制之构成要素

1.专业的法学理论素养是初任检察官的基本要求

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教育以法律知识、法律素质、执法能力、法律意识的培养为教育目标,是国家为造就职业检察官、法官、律师而设置的培养基地,在这样的培养环境和模式下,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较为扎实,法律意识得到长期的熏陶,具备了成为职业检察官的潜力。1农中校:《论检察官准入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第98-99页。法律思维的习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在法学院的环境和学术氛围的浸润下,学生潜移默化地形成了法律人的精神与品格。这是未经过正规、系统法学教育,靠单纯学习法条的外行人对法律知识的粗浅认识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在检察官的门槛设定中将系统性法学教育纳入评价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我国构建法律职业专业化的路径之一。

同时综观其他国家对检察官的任职要求,都强调专业的法学学术背景。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检察官的任职资格首先为法学院毕业生。在德国,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也必须经过正规大学学习。在法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要求同于法官,其任职条件也包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并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位,在日本则要求是司法修习生修习结业者,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才能被任命为二级检事。

另外,从实际的工作需求来看,基层检察院涉猎的案件除刑法分则第七章、第十章以外的各种犯罪外,还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罪名,在遇到具体案件定性时会出现混淆,部分罪名之间需要进行辨析,这时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就相当重要。更需要运用法学概念、法学逻辑、法治精神等法学理论知识对法律规定进行阐释,使法律规定由文本走向实践。

2.坚实的法律业务经验是初任检察官的必备条件

法律也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9页。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法典,情势改变、立法者思虑不周或者时势变迁等因素都会导致法律的空白与缺陷,执法者并不能因为法律存在漏洞而不办理案件,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法学理论的指导,还需要借助法律职业者的智慧和经验来予以填补。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语道出了司法经验对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的检察官任命制度中,被诟病的内容之一就是对于检察人员法律职业经验要求较低,且在现实中确有不少实际上并未从事过检察业务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在级别或工作年限够了之后,由检察机关安排以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获得检察员资格。但是,要习得司法技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体地接触法律实务,并从每个个案的不同当中寻绎法律的原理以及解决的最佳方案。法律职业者应当是使用法言法语、深谙法律技术、理解人情世故、追求公平正义的专业人才,欠缺法律技艺的人员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人。2胡玉鸿:《法律实践技艺的定位、标准与养成》,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4页。检察官工作对于法律职业经验的要求应当明确,它应当是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一线法律实务工作,具备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他们可以是为检察官服务的助理或者书记员,在为检察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接触案件的第一手资料,跟踪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这才能获得是真正的经验。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职业者必须将知识转化为技术,将法律的原理运用于解决具体的个案之中,从而使案件的解决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真正体现司法作为一种解决人类问题的艺术的特性。3同2。法律的实践不是一种简单地适用成文法规则办理案件的活动,而是参酌案件的具体情况,追求真、善、美的统一,灵活适用法律的技能和艺术。

如果说法学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治理想是原材料,那么法律工作习得的就是垒墙砌瓦的操作技术,二者的结合才能建造稳固的法治大厦。综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司法从业人员的要求,法律职业经验都是必备条件之一。

3.任前职业培训制度是初任检察官的职业素养的保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指出要适应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职业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将预备检察官参加职业训练并考核合格作为检察官的法定任职条件。

这一指导意见将检察官职前培训制度再次提上日程。我国的初任检察官任前培训制度更侧重的是检察官司法品性、职业素养、职业技能方面的进一步强化培训,目标是夯实初任检察官的业务水平、职业能力。它是对职业技能的一次检验和提高,是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进一步强化,为检察官职业之路把握好职业道德方向。因此,将培训成绩作为初任检察官的任命条件之一非常必要。

(二)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的计算方式

专业的法学理论素养是检察官能否快速胜任检察业务的前提条件,并决定着其从业能力的发展前景。在具体的操作中,可根据其全日制学习的时间来记以不同的分数。以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为基础,四年为起点,将此作为该项条件的最低分数。其后根据学历和学习的不同年限给予不同的加分,这些分数和其他分数结合起来作为任免的评价标准,可设定法学本科为2分,法学硕士为3分、博士为4分的评价标准。

按照同样的操作方式,对法律从业经验的年限也确定最低标准,随着其从业时间的增加给予相应的加分。从之前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现状的考察中发现,我国部分基层检察院出现检察官青黄不接和断档问题,尤其是公诉等业务部门,工作量大,压力大,风险高,待遇低,所以人才流失现象严重,造成基层司法队伍力量薄弱的困境。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又有如下特点:案件数量巨大,但是大部分是案情不太复杂、涉案金额不高、社会影响有限的案件,完成此种案件对检察官的业务水平要求是有限的。故建议对我国初任检察官的法律从业经验期进行合理规范,既要有所要求,亦不能盲目设定过高的司法从业经验门槛。因此,设定一个较为合理的“经验期”不仅能满足检察业务的要求,又解决了现实中的人才困境。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教育状况,建议最低法律事务经验年限设定为三年,将此作为积分制度中该项的最低分数要求,设定其为2分,工作经验每增加一年分数增加0.5分。

检察官职前培训的重要性决定了其在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职前培训的内容和培训成绩反映了遴选对象对检察官职业的道德认知状况、学习能力,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部分业务能力,因此,将其作为任命检察官的考察项目之一较为合理。具体操作上可在该项考核中设立成绩等级——及格和优秀,分别为1分、1.5分,单项及格者即可参加遴选。

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顾名思义即对三项任命条件采取累计式分数计算方式,这样有利于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在这个积分制中应确定单项最低分,用综合总分来确定初任检察官的遴选结果,可设定综合分大于7分者当选。

(三)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需注意事项——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中考察机构的确立

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的评分系统是对遴选对象的综合能力的考察,它能较为客观地对参选人员进行评价,减少外在干扰因素。为避免遴选结果受到人为干扰,要将任前培训制度的组织机构与初任检察官的任命机构分离,设立专门的考察机构,且应将参训者的相关资料在任前培训中屏蔽,从而防止任前培训成绩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最终的遴选结果。

结语

本研究对初任检察官遴选积分制进行了设计,该制度能较为科学地从参选者中确定合适的初任检察官人选,它符合初任检察官这一职务需要。它基于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参酌了各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基层司法现实需求,同时明确的评分系统使得初任检察官的任命条件更具体、清晰,进入初任检察官资格评价制度不再空洞,而是变得具体可操作。公正、透明的遴选评价体系不仅能防止司法腐败,更能吸收更多的司法界优秀人才进入到检察队伍中,充盈检察队伍,推动我国的司法事业的发展。

Scheme design of selecting junior prosecutors in the eyes of prosecutor at the basic level

WU Zhen

The system of selecting junior prosecutors is an important integral part of a nation's judicial system.We can design a fair and objective method of selection which is adaptable to our judicial development by investigat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t the basic level,measur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junior prosecutors and the current judicial situation.

selection of junior prosecutor;prosecutorial work;system of scoring;system of pre-service training

D920

A

1009-9530(2016)02-0067-05

2015-12-12

2015年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AJ201522)[作者简介]武珍(1985-),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检,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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