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侵权法律救济机制研究

2016-10-20 16:38姚黎婷
商情 2016年7期
关键词:法定继承救济

姚黎婷

[摘要]:按照继承的方式将侵害继承权分为侵害法定继承权、侵害遗嘱继承权两类,并试图为每一种类型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以期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和遗产的顺利流转。

[关键词]: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救济

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概括性承受,是一项基于身份关系的财产权利。我国目前立法对继承权侵权的救济主要依据《继承法》继承人得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和依据《侵权责任法》将继承权列为保护对象,受害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侵害继承权的案件比比皆是,侵害继承权的方式更是形形色色。在形形色色的行为中认定继承权侵权,并为继承权侵权找到相关的救济途径就成为解决继承权侵权案件的目的所在。

一、侵害法定继承权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位和份额对被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概括性承受。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均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第三人很难僭称为继承人,因此对非继承人侵害继承权的认定是相对容易的,试举“侯门遗产案”予以说明。

侯某系死者侯某某之兄,其一直主持弟弟的后事。侯某某女儿为侯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侯某某去世后,侯某某女儿向侯某商议遗产清理问题,但侯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侯某某女儿回到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子发现房子已经被搬空,随后多次与侯某联系,要求收回父亲遗产,但一直未得到回复,后侯某某女儿同其妹将侯某告上法庭。侯某律师称,侯某在其弟弟去世后办理后事,并得到家人的一致认可。并称侯某某女儿有多分遗产的想法,多次拿走了遗产,侯某暂时不清理遗产只是想分的公平,而且侯家有家规,遗产一年后才能分。笔者认为:首先,侯某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期待权并没有转变为继承既得权,本案的继承权侵权系由第三人实施。其次,依照物权变动原理,被继承人死后,遗产便转为继承人所有或者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虽然在这期间有一定的过渡,但在过渡期间权利人的权利并不丧失。因此,侯某的行为构成了对侯某某女儿姐妹继承权的侵害。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要考虑继承中的一种复杂情形——共同继承。所谓共同继承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共同继承人是共同继承中享有并且行使继承既得权的数个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其中一个或者部分继承人非法增加自己继承份额、减少其他共同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行为均构成对其他共同共有人的继承权的侵害。侵害法定继承权的行为可以依据我国《继承法》第8条予以救济,即被侵权人享有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此同时,继承权也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侵害遗嘱继承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合法有效地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开始后,真正继承既得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其他任何人对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有效遗嘱对继承人及其份额的安排非常明确,非继承人和共同继承中的部分继承人的继承权侵权行为都较为容易辨识。遗嘱继承权侵权包括对继承期待权的侵害和对继承既得权的侵害。在继承期待权侵权案件中,主要表现在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伪造篡改和消灭遗嘱。对继承既得权的侵害包括上述两种情形造成的侵权外还包括行为人强制占有遗产,阻碍继承人遗嘱权利实现的情形。

在遗嘱继承中,对继承期待权的救济主要是恢复继承期待权人的期待状态,排除将来对继承既得权造成实质侵害的可能性。对继承既得权的侵害得適用继承回复请求权救济,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侵权纠纷案”中认为,被告三信律师所在履行与王守智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原告王保富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当时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今对继承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对这继承权侵权的救济都要具体分析是对继承期待权的侵害和继承既得权的侵害,并要着重考虑共同继承这种复杂情形。对继承期待权的保护主要是消除危险,保证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保证继承人的继承既得权的实现,这种救济是以身份确认为基础的,应为《继承法》所保护;对继承既得权的侵害可通过继承回复请求权来救济,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加强对继承权的全面保护,保证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和遗产的顺利转移。

参考文献:

[1]刘文著.继承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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