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如何通过选择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2016-10-21 07:58杜志锋王家庆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节税纳税筹划建筑企业

杜志锋 王家庆

摘 要: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使建筑企业面临着重新进行纳税筹划措施的选择,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很多种,本文着重介绍建筑企业如何通过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计算,继而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纳税筹划;节税

一、全面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人身份的影响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也由营业税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只有一种,不管其规模大小,建筑企业营业税纳税人税率均为3%;而增值税纳税人又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两种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也不一样,因此税收负担也不尽相同。从避税的角度来看,这也给建筑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建筑企业纳税人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就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效果。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可以通过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来进行判断。

二、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含义

(一)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概念

进项税额扣除率平衡点就是在年销售额一定的情况下,假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的进项税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比。

(二)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计算

1.建筑企业如果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等式①: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2.建筑企业如果申请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1%的税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等式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假定选择当小规模纳税人跟当一般纳税人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求此时的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扣除率。

根据等式①和等式②则有等式③:

含税销售额÷(1+3%)×3%=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

据此可以算出:

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6.9973%≈7%

当进项税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比率为7%时,选择当小规模纳税人跟当一般纳税人两者应纳税额是相等的,无论是做出哪种选择,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都是一样的,因此,当进项税额与含税销售额的比率为7%时,就是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

三、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在建筑项目中的运用

(一)建筑项目中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计算

把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运用到建筑项目中去:

把含税销售额换成一年内的项目定价就可以了,那么上述等式则变成:进项税额÷一年内的项目定价=6.9973%,

则有等式④: 进项税额=6.9973%×一年内的项目定价,

又因为:进项税额=材料成本(不含税)×17%

所以有:材料成本(不含税)×17% =6.9973%×一年内的项目定价

材料成本(不含税)=0.4116 ×一年内的项目定价

又因为: 材料成本(含税)=材料成本(不含税)×(1+17%)

则有:材料成本(含税)=0.4116× 一年内的项目定价×(1+17%)

材料成本(含税)÷一年内的项目定价=48.16%

这说明,当材料成本(含税价)占一年内所从事的项目定价的比例为48.16%时,无论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其实际税负是一样的。因此可以把48.16%看成是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

(二)建筑项目中进项税额抵扣率平衡点的运用

只有当17%税率的材料成本(含税价) 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大于48.16%时,选择按一般纳税人且按一般计税办法纳税,比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负要轻。反之,就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有利。

建筑企业为所建工程购入材料的多少,将直接决定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纳税人的身份选择。

四、通过选择纳税人的身份降低税负

(一)外购材料较多的建筑企业

1.材料成本(含税)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大于48.16%的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购买工程所用建筑材料的,此类企业如果工程项目成本中材料所占比重较大,材料成本(含税)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大于48.16%的,如果外购材料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比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负要轻。

2.业主单位自行购买材料但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主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选择自行购买材料,但是业主单位不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以跟业主协商,业主购入材料时将发票抬头写成建筑企业的名称,并将发票转交给建筑企业,只要材料成本(含税)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大于48.16%,则建筑企业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比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负要轻。

(二)外购材料较少的建筑企业

材料成本(含税)占项目定价的比例小于48.16%,则建筑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选择按一般纳税人纳税税负要轻。

五、通过选择纳税人的身份降低税负筹划方案的适用范围

(一)只有试点后新设立的建筑业纳税人以及试点前规模较小可以选择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业纳税人才可以实施选择该筹划方案。

(二)该筹划方案只是针对单个独立的建筑企业而言是这样的,如果是建筑集团企业那就另当别论了。

(三)鉴于企业一旦成为一般纳税人就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对于材料(含税)占比小于48.16%的建筑企业,当年销售额即将超过500万元时,要适时将企业进行拆分,化大为小,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以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6〕36号[Z]2016年3月.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2008-12-18.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2008-12-18.

[4] 杜志锋,交通运输企业节税应注意的问题[J].财会月刊,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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