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司法适用

2016-10-21 07:59:43杨惜婷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26期

◎杨惜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司法适用

◎杨惜婷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之国家政策的鼓励,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个人投资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规模小、设计灵活、设立程序简单等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在市场中。然而因为人的生命具有有限性,公司每一个自然人股东都必须要面临公司权益和财产的继承问题,这就产生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以下本文主要就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司法适用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之间,股东之间不仅存在资金基础,而且存在人合基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所以其在股东资格继承方面存在很大的复杂性,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矛盾,完善继承问题,很可能会导致多方利益受损,不利于公司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已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继承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条文过于简单,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以下本文主要就股东继承的一些问题做出一些探讨。

股东资格放弃的法律处理

股东资格放弃即继承人只继承出资而放弃取得股东资格,不同于放弃继承权即不接受继承人遗产的放弃,股东资格的放弃是在不愿意放弃继承权又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继承出资,另一方面,又要求以资金的形式将该出资对应的现金价值从公司取回。……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