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澎李卫东
我国伏季休渔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研究
文/潘澎1李卫东2
所谓“伏季休渔制度”,实际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一种实践形式。由于禁渔区域为我国管辖的部分海域,禁渔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的春夏季,禁渔对象也主要针对特定的作业类型,故被形象地称之为“伏季休渔制度”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我国伏季休渔制度实施以来,休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不断扩大,各项保护管理措施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国实施休渔的海域范围已扩展到全部四个海区,涵盖沿海11个省(区、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每年实施休渔的捕捞渔船达10万多艘,休渔渔民上百万人。实践证明:伏季休渔制度是一项群众拥护、管理严格、效果明显、实施成功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得到社会各界及广大渔民广泛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并产生了积极的国际影响。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发展阶段,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伏季休渔制度,是一个值得重点研究的问题。
从广义上讲,我国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早在1980年和1981年,原国家水产总局先后发布《关于集体拖网渔船伏季休渔和联合检查国营渔轮幼鱼比例的通知》和《东、黄海区水产资源保护的几项暂行规定》,规定每年7月至8月对黄海区集体拖网渔船实行为期两个月的休渔,7月至10月对东海区集体拖网渔船实行为期四个月的休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