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莹
摘 要 本文通过中、美、欧、日四国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跨领域寻找解决技术手段的能力进行比较,并试图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跨领域寻找解决技术手段的能力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创造性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 跨领域
一、中、美、日、欧各国对于跨领域寻找技术手段的能力比较
在专利的创造性评判中,每个判断主体自身的知识储备、思维方式及逻辑习惯不同,从而导致对创造性高度的理解出现偏差。为了使创造性评判的结果趋于客观化和公平化,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将创造性判断的主体定义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其不但具有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进行有限试验来验证的能力,还具备跨领域寻找技术手段的能力,但是不具备创造力。张玉敏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学》中对相同或相关技术领域有如下举例:放电加工和电解加工的发明名称相近,而且都属于切削加工的范畴,但加工原理不同,前者属于电学物理领域,后者属于电化学领域;办公用感压粘结带和医疗用橡皮膏的名称和用途都不同,但同属于具有粘结层的感压粘结剂的物质,被视为同一领域。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7年10月10日施行的《显而易见性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规定其并不是一台机器,而是一个具有普通创造能力的人,在许多情况下能够像智力拼图那样,将多份专利的教导拼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