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古丽·买买提
摘 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集体资产量化和资产股权化,主体是农民,农民参与和决策是根本路径。新型农村产权组织可以形成生产经营和福利保障两类组织,对于福利保障类组织给予包括不征农民股份分红税在内的税收优惠。应该鼓励生产经营组织与所有盈利企业一样敢于承担风险、谋求更大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集体产权
一、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
1.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问题喀什地区改制后建立的大部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社区经济合作社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具备公司法人资格,难以进入市场。社区股份合作社虽然允许在工商管理部门,但不能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兴办企业,制约了村级经济的发展。少数按《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股东登记人数为50人以内,而实际入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都超过1000人以上,不少股民只能成为“隐名股东”,名不正,言不顺,长此以往,会影响农民权益。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问题。改革前,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的收入不用缴税。改革后,入股农民的红利所得须缴纳20%的个调税,影响了农民的实际收入。改革后喀什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以物业出租为主,要缴纳7种税费,综合税率达到36%左右,农村集体经济实体难于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