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效力

2016-10-21 01:39:58段啸楠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7期

段啸楠

【摘 要】婚姻登记瑕疵的评判标准是婚姻的形成要件,无效、可撤销婚姻的评判标准是婚姻的效力要件。关于婚姻成立或效力之争的最高效解决方法是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判决。在现有法律规范下,对于轻微瑕疵登记,法院不能判决撤销原来的婚姻登记行为,不适当的扩大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最恰当的做法是,法院判决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或宣告无效,同时责令婚姻登记机关补正,或者当事人凭借生效判决书申请婚姻登记机关补正。此外,法院應受理婚姻登记轻微瑕疵当事人的离婚纠纷案件。

【关键词】婚姻登记瑕疵;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行政诉讼;补正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决定进行记载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赋予婚姻绝对权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表明,在我国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采取的是登记制,这意味着合法婚姻成立的节点是婚姻当事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民事登记。

如果婚姻登记程序过程中存在瑕疵,婚姻的效力会是如何呢?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只规定了婚姻登记瑕疵当事人应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却回避了该类行政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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