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我做主”。当下,一些缺乏诚信的无良用人单位自持用工自主权,录用决定权,随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侵犯职场新人的合法权益。而一些职场新人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不熟知,在陷阱面前显得束手无策,熟不知,试用期陷阱无论伪装得多么巧妙,在公正的法律面前都将无处藏身!
陷阱一:试用期变身随意期,公司有自主权?
[案例]小黄入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后,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三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试用期时间太短,了解不全面”为由,提出再进行为期6个月的“考察期”,并提出,若不能接受可以走人。其间,不仅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福利待遇,而且月工资依然按标准工资的80%计发。
[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小黄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试用期应在6个月之内。但双方既然约定了试用期为3个月,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无论再次约定的期限是否越过6月。对于公司的违约行为,小黄可有两项维权主张:一是要求结束试用期,按正是员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要求与正是员工一样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二是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