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2016-10-21 16:42:03张治琴张华峰
财会学习 2016年6期

张治琴 张华峰

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直接适用性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本篇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地剖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拟挂牌新三板或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会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本公积折股与个人所得税

公司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对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是企业整体资产中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因为要按原账面净值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折股,所以,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最终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这样就涉及到对原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加而衍生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一些积累资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因为其来源于非利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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