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2016-10-21 21:00任雪倩
青年时代 2016年5期
关键词:完善制度

任雪倩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的行使行政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舶来品,在我国刚刚开始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提高政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规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完善

一、行政听证制度概述

中国学者对行政听证制度的表述是,听证制度是一种正式的、法定的、特别适合于行政执法的事先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听证最本质的含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更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人一个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行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行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开端是1996年10月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首次以立法的行使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定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证的告知制度、主持人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做了规定。在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了相关的听证规定;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规定了行政法在起草的过程中应举行听证会,明确将听证扩展到行政立法领域;在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听证过程中的案卷排他原则,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不足

由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在取之所长时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

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健全;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约束力不强;行政听证参与者及其听证代表缺乏代表性。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1、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首先,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一方面应当扩大现在可听证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比如行政处罚中的数额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应当使用听证程序。同时也要将其他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的范围。其次,要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引入行政听证制度,因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一旦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严重。所以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引入听证制度,可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

2、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

健全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具体做到:首先,听证主持人资格的获取要通过國家统一的专业考试予以认证,这就要求听证主持人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没有坚实的法律修养作为支撑,就无法掌控听证会的局面。其次,主持人要具有较强的4"A能力,因为主持听证会的工作量很大,听证主持人必须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反应能力,这样才能做到迅速理性的把有效合法的信息筛选出来。最后,听证主持人作为公众形象,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不得利用手中职权换取非法利益,要实事求是的对整个案件分析、判断,做到全面、客观的主持听证会。

3、明确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

未来我国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要明确听证的笔录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具体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听证过程中的证据、参与人提出的观点及陈述的理由都应当全面、完整的记载在听证笔录中,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根据。

要对听证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如实记录物证出示情况、证人作证情况、旁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等。确保听证笔录与听证过程记录相区分。

为了保证听证的公平正义以及听证会以后行政机关确实按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可以将经过双方签字的听证笔录,分别让双方各保存一份,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公示。

4、完善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

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听证代表的参与程度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听证代表的产生有两个方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凡是与该案件的事实或者行政决定与自身有利害关系都应该有权作为听证程序申请者或旁听代表,在只有部分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的情况下选择旁听参加人时,主持人可以通知其他有着同样行为但未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置的人参加听证。二是抽象行政行为,主持人在选择听证参加人时,应该选择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他们代表了社会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且在选择听证代表时,要考虑学历、性别、职业、收入等多个因素,以此来确保实质上的公平。

5、制定行政听证程序法

完善听证制度前提就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要明确规定行政听证的原则、范围、形式、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听证制度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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