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义珍
摘要: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女性的地位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男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社会却没有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在中国的婚嫁制度中女性是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主要体现在:天然的弱势地位、家庭中的弱势地位、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究其原因,主要有:天然的差异导致女性的弱势地位、财产的继承权、女性的自我意识。要想改变这种现状,需要把法律规定在社会上真正落实、需要提高女性的思想意识、需要让女性真正的拥有财产的继承权。
关键词:中国婚嫁制度;弱势地位;财产继承权;自我意识
众所周知,同旧中国相比,新中国成立60多周年以来,我国女性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获得了极大地提高。“在法律领域:不仅宪法,而且婚姻法、继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等涉及人权的基本法、专门法中,都对女性的权益做出了相关规定。一部综合性专门性的、旨在保障女性权利、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1992年正式颁布实施。在经济领域,女性劳动队伍不断扩大。在政治领域,1951年全国仅有女干部36.6万人,到1990年我国已有各级各类女干部965万人,相当于1951年的26倍。在教育领域,旧中国90%的妇女是文盲,女儿童入学率只有20%,到1998年女儿童入学率已达95.05%。在婚姻家庭领域,本次调查结果表明,只有2.3%的妇女感到自己在家庭中地位较低或者很低。”[1]
数据表明,用“翻天覆地”来形容中国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是非常贴切,毫不夸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