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萍赵靖/文
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戴萍*赵靖**/文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适用不平衡、适用比率低、功能削弱等问题。由于庭前会议制度立法规定较为模糊,又缺乏具体的司法操作规则,导致其运用及其效果不尽如人意,应通过明确庭前会议启动机制刚性约束力、明确其处理事项的法律效力等途径进行完善。
庭前会议 检察机关 公诉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自该制度实施三年多以来,某市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参加庭前会议,就管辖权异议、回避、证据开示、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或者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诉讼权利告知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及时了解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就法律条款的适用及对相关司法解释、法规的理解与审判人员、辩护人员充分交换意见,为正式庭审提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然而,在庭前会议制度的司法适用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其法律效果并不令人满意,需引起特别关注。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某市检察机关庭前会议制度适用情况统计数据如下:
2013年度,某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案件28565件36884人,其中提起公诉25893件32857人。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席庭前会议的案件有31件,占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