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雷
德国养老长期照护政策:目标、资金及给付服务内涵
陈 雷
养老长期照护政策是指国家与社会为身心失能老年人提供满足身体、心理等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社会政策。德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长期照护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有效和可持续的身心照护服务。
德国养老长期照护政策目标是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者或者疾病者提供资金支持或者护理服务。其政策主体为长期照护保险,包括公共长期照护保险和私人长期照护保险。德国采取“照护保险因循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法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法定长期照护保险(即公共长期照护保险、覆盖德国总人口的92%),自愿投保人可以选择私人照护保险(约占总人口的7%)。照护给付对象不限年龄,含一般人、精神障碍、失智及脑伤者。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法规定享受长期照护需遵循“照护需求性”。根据个人照护和家务服务需求的频繁程度,把失能程度分为I、II、III等几个等级:等级I基本失能,等级II重度失能,每天需要3次服务,一周需要数次居家照顾,整体照护服务时间总量为3小时);等级III极重度失能,严重程度超过等级III时,即被认为是“特别严重个案”;照护需求未达等级I,却又有显著一般照护需求者,则被认定为照护等级0。2015年和2016年《照护加强法案》进一步细分照护需求等级,照护对象可获得更精细、精准和贴心化的服务。
德国长期照护采取保险模式为主要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