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重构设想

2016-10-27 08:18刘鹏宇
2016年28期
关键词:车船税税收收入税种

刘鹏宇

摘 要: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标志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也标志长期以来的地方主体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收入较稳定,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已划分为共享税,在规模稳定、共享比例一定的条件下,将不能满足地方的税收收入要求。在地方政府事权不断扩大、财政开支屡屡攀升情况下,如何弥补营改增带来地方税收缺口,寻找、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建立完善、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成为当下迫在眉睫之事。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税;主体税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营改增”全面改革后,地方税体系将丧失主体税种。地方收入规模大幅降低,构建什么样的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在地方财政总收入中的贡献程度以及哪些税种能够承担起支撑作用等问题亟待解决。“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收入较稳定,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已划分为共享税,在规模稳定、共享比例一定的条件下,都不能满足地方税收收入的需要。在地方政府事权不断扩大、财政开支屡屡攀升的情况下,如何弥补地方税收缺口,寻找、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建立完善、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成为当下迫在眉睫之事。

二、营改增后地方税的困境

多年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和支柱,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收入的稳定性、管理的可控性、对相关税种的带动性和对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都是其他地方税种所无法比肩的。营改增前地税征收的税种虽然多达18种,但大多量小、面散,唯有营业税堪称地方税收主力,来自营业税的收入占到当地税收收入的将近半壁江山,全面“营改增”后地税收入靠所得税(地方部分)、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等来支撑,而从目前这些税种的收入规模来看,大部分很难担负起营业税曾经承担的税收收入重任,地税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收入锐减、总量下降。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了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机制,且因其税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地方财政收入不稳定,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而没能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际应纳税额为税基的附加税,因此其受增值税、消费税与营业税的减免影响,难以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我国的财产税至今仍不完善,征收范围偏窄,税收收入也比较少,对地方收入的增长贡献与调节功能作用不大。遗产税与赠与税目前正处于研究阶段,环境税的开征在我国尚处于酝酿阶段,社会保障税目前也难以出台①。

三、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设想

重新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体系可以借鉴美国地方税制经验,地方主体税以财产类和资源类为主。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对象的税种共五种,分别是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而其中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其实质是财产税。房地产税与资源税的改革一直是业界探讨的热门话题,房地产税改革也一直在酝酿中,作者还是要大胆提自己的改革思路。

(一)取消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原来在房地产市场流通增值环境产生的营业税改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可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流通中都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计缴了税金,营改增增后二者实质上存在了严重的重复增税,这严重有悖于营改增初衷,也不符合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税制的宗旨。基于此,本文建议取消房地产流转环节的土地增值税。

(二)改革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际经验,经济进入发达阶段时,财产税更适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然而,我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收入增长仍远落后我国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二者收入之和占我国国家税收收入的比率长期维持在3%左右,这严重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也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现在的房产税征管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待提高,税收征管工作主要集中在企业层面,个人层面的征管力度严重不足,税收流失极其严重,行业估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流失率奇高。从长期来说,适时推进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改革,逐步实现将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应该是可以实现的目标。基于此,可以将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采用从价征收的方式。同时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取消对个人住房免征房产税的规定,适时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开征。为实现该目标,当前需要构建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系统,成立独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制,确保未来房地产税的有效施行。

(三)改革车船税

现代社会生活中,与话题分离不开的便是汽车。我们国家对车船税是按照从量定额的方式征收的,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于2012年对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改革。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市场价格也是动态变化的,人们的财富与购买力也是不断变化的,依照从量定额征收仍然存在巨大公平性问题。比如说,同型号新购车辆与几年前的旧款车辆的税率一样,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先购车辆车主的财富与购买力应该是高于后者的;再比如,由于品牌价值的原因,同排气量的比亚迪汽车与奔驰两者车主的购买力也肯定存在巨大差异,可按照现行车船税规定二者缴纳相同的税收,这势必不利于社会公平,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社会的发展,之前可制约推进车船税从价计征的难点已不再是问题,可见,改革车船税为从价计征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

截止2014年,单是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4598万辆,并且近年注册量仍以约10%速度增加。房车是现在社会民众最求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是财富象征,车船税俨然拥有了极其丰富的税源。统计计算出市面上的车辆均值约12万元,如果按同房产税的1.2%的税率和购进车辆价值计算,单是我国民用车辆一项2014年可贡献车船税至少为2100亿。可见车船税税源丰富,改车船税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征收无疑为构建地方主体税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注释:

① 赵婷婷.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16.4

参考文献:

[1] 赵婷婷.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4.16.4

[2] 高培勇.奔向公共化的中国财税改革——中国财税体制改革30 年的回顾与展望[J].财贸经济,2008,11

[3] 浙江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J].国际税收,2014.10

[4] 于长阁.推进新一轮财税改革要创新思路.新一轮财税改革,北京100142

[5] 许国云,郭强,李今是,伍克胜.重构地方税种的设想[J].《税务研究》,2006年 第3期

[6] 王金秀.“营改增”后地方财税体系重构的设想[J].税务研究,2014(4):23-27,

[7] 张奕.“营改增”下对分税制财税体制重构的设想[J].财经界:学术版,2015(07):342-342

[8] 费茂清,石坚.论我国地方税体系重构的目标与途径[J].税务研究,2014.4 总第4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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