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同时强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8月18日,财政部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财税〔2015〕67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