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

2016-10-31 02:20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拐卖妇女幼女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后的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出调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明确: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前刑法的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处罚偏轻,只要其没有虐待行为或阻碍对妇女、儿童解救,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妇女、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遏制非法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

除了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条款,刑法还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于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统一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造成的“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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