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功能观的互联网金融浅析

2016-10-31 23:41王洋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7期
关键词:金融功能信息

王洋

摘要:本文基于金融功能观视角,对互联网金融基本概述、金融模式、对金融抑制的改善作用和金融功能及缺陷进行了浅析,既要看到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益处,也要意识到它的风险存在。

关键词:功能观 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指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进行的一切金融活动。一个金融活动的始末均以互联网为载体,这种模式不再受传统金融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功能的体系,且由于互联网的开放和共享性,信息对称使得资源配置更加快捷、有效。

(二)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功能

(1)基础清算功能。互联网金融能够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金融服务的支付结算功能。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支付宝”,因为具有支付便捷、转账零成本、提供担保服务等优势,已经逐步成为线上清算结算的重要媒介。

(2)资金融通功能。个人或者企业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行为数据,确立信用评价,使得信用贷款得到了完善和发展。这一功能主要体现为P2P贷款、大数据金融、众筹、金融门户等形式,它们在资源配置中呈现出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特点。

(3)风险管控功能。风险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金融系统能够提供必备的风险规避途径及手段,确保交易过程中成本和信息的对称,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风险管控。

(4)其他衍生功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说明其具有很多的优势功能。具有更强的信息提供功能,具备民间资金激励功能,具有投资理财及引导消费的功能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作用下,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手段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业务形态。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以非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在收款人、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有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方式。2003年,支付宝以服务于淘宝交易的角色出现,后期发展成独立的支付平台。在资金流转过程中,平台本身并不拥有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中转作用。但是由于这种方式很好地解决了三个主体之间的信用问题,使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之间顺利地完成了货币支付、资金结算、进程查询等过程。

(二)P2P网络小额信贷

P2P网络贷款是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信息包含借款金额、时间和利率支付情况等,并提供相应信用证明材料,出借人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标的,与借款人直接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以获得投资回报。P2P网贷平台的收入主要是向借贷双方收取管理服务费。分为无担保线上模式,典型企业如拍拍贷;有担保线上模式,典型企业如红岭创投。

(三)众筹融资平台

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借助网络传播的良好性,通过众筹融资平台发布自己的创意、项目或企业信息来向公众筹集小额资金或其他支持,对创意的提出者或创业者来说,他们的创业成本更低,融资速度快,还可以达到宣传推广的效果,众筹融资能增强项目支持者的参与感,更好地促进小资本运作的创新创业。国内最早的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于2011年上线,属于综合型奖励制众筹,也是目前体系最为完善的平台。

(四)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背景下的服务平台运营模式分为平台金融模式和供应链金融模式,以阿里小额信贷、京东、苏宁为代表企业。大数据给金融企业带来更多更新的业务和内部管理优化机会。

三、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抑制的改善作用

金融抑制现象持续存在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进程中,其主要呈现出实体经济与由利率管制诱发的多种金融不匹配的现象。进入21世纪,我国逐渐取消了对贷款规模的限制,持续建设利率市场化,从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但近二十年的市场化改革并未实现利率完全市场化,中小企业的投融资形势仍显紧迫,中国经济体中尚存的金融抑制极大程度地影响着市场化改革进程以及市场经济效率的提升,为解决这一多方面的金融抑制问题,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

自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进入我国以来,现已在社会各层级普及。近年来网上支付的用户群日益庞大,互联网也逐渐深入理财、借贷等领域,微信支付、借贷宝、支付宝等线上金融产品日益风行,它们以覆盖广、效率高、产品灵活、优惠丰富为特点,迅速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对传统金融行业形成威胁。

技术上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拥有成本低、高效率、信息透明等优势,入市以来对传统金融业形成强烈冲击,也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

四、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劣势

互联网金融以“倒逼式”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维度唤醒金融体系的开放意识,对金融抑制虽然有一定的改善作用,但也存在功能劣势。

(一)信用体系还不健全

互联网金融比之于传统金融,不具有信用信息优势。互联网金融是非金融机构,无法进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只能以不断建立的客户数据来建立信用信息,且由于市场开放度低、信息不能共享等因素,无法打造覆盖面广、受众宽泛的征信体系。

(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金融有风险分散的能力,但构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受征信体系未建全和网络本身稳定安全问题的影响,必然伴随着风险的存在,且互联网金融的火热使更多的人们只关注收益,轻视风险。

五、结束语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产品经历了爆炸式的发展,发展如此之快有其必然性,也与其积极意义密不可分。在看到它对金融抑制的改善作用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它存在的功能缺陷和金融风险。构建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引导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互补发展,全面引入第三方监管,将成为整体金融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郑联盛,刘亮,徐建军.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模式与风险:基于美国经验的分析[J].金融市场研究,2014(2).

[2]贾玉革.金融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12:25-32.

[3]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

[4]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作者单位: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九院230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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