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南海纠纷发声

2016-11-03 10:37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6年23期
关键词:中国法学会仲裁庭争端

李蒙

关于南海仲裁案声明

2016年5月25日,中国法学会发表《关于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声明》,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罔顾基本法理,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和法治原则,强行推进仲裁案的行径,代表中国法学界、法律界郑重声明:中国法学会坚决支持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一贯立场。无论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原则和规定、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法理,还是基于基本的历史事实,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和仲裁庭强行推进有关程序均是违法、无效的。

中国法学会认为,该案仲裁庭滥用职权,肆意扩大自身管辖范围。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根本不适用

《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双方协议选择了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方法,并排除了第三方程序。菲律宾所提起的事项不属于《公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本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岛礁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已被中国政府依据《公约》于2006年声明明确排除在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仲裁庭却对此置若罔闻,视而不见。

《公约》旨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建立海洋法律秩序,仲裁庭所作所为却严重背离了《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无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主权权利,无视菲律宾提起仲裁程序之前未履行双边谈判义务的事实,违反《公约》以谅解和合作的方式解决海洋法争端的精神;仲裁庭还对菲律宾和中国的立场采取双重标准,严重背离公平正义。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长期开发经营和主权管辖历来为周边国家所承认,已具有习惯国际法基础;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确定的二战后国际法秩序安排,恢复了对南海有关岛礁及海域行使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和巩固了二战以来南海区域的国际法秩序。

仲裁庭有意割裂海洋国际法秩序与整体国际法秩序的有机联系和统一性,是一种国际法治的倒退。仲裁庭完全不顾南海区域相关国家谈判解决争端的普遍愿望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确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进程,完全不顾中国和相关国家为解决南海有关争端问题所作的努力和达成的共识,执意作出错误裁决。该裁决不仅不能定分止争,而且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使争端解决更加复杂化,将破坏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中国法学会认为,菲律宾和仲裁庭的所作所为,助长了某些国家搅乱南海局势、阻挡南海地区和平发展趋势的险恶用心,是以仲裁名义导演的反公正、反法治的政治闹剧,中国法学法律界予以严厉谴责。我们呼吁,国际社会正确认识该仲裁案的非法性和危害性,并促请有关国家回到依据国际法原则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轨道上来。

南海仲裁案的由来

南海海域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中国在南海拥有西沙、南沙、中沙和东沙四大群岛,其中南沙岛礁、沙洲最多,散布最广。南沙群岛是中国最先发现并命名,历代中国政府通过行政设治、军事巡航、生产经营、海难救助等方式持续对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进行管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曾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战后,中国依据国际法收复南沙群岛。二战中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也要求日本将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还通过编订地名、出版地图、行政设治、军事进驻等方式宣示主权和加强管辖。1947年,民国政府对外公布中国南海疆域图,用ll段线标注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示例性水域范围。当时和其后数十年,很多国家意识到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没有任何国家对此产生异议。

20世纪50年代中期,菲律宾和当时的南越开始在南沙海域搞一些动作。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和联合国的一些调查机构在南沙附近海域大陆架上发现丰富油气等资源。在巨大资源前景的诱惑刺激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纷纷伺机在南沙夺岛占礁。进入上世纪90年代,越南实控南沙岛礁总数达到29个,在南沙、西沙海域非法划出的石油招标区块已达120多个,覆盖了南沙、西沙大部海域。马来西亚1999年侵占了榆亚暗沙、簸箕礁,并疯狂开发南沙附近的油气和渔业资源。菲律宾在中国的美济礁、黄岩岛和仁爱礁等岛礁进行了多次挑衅行动。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实际控制岛礁7个,中国台湾1个,菲律宾9个,马来西亚5个,文莱1个。

南海周边一些国家的占岛礁行为,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的反对,围绕南沙、西沙等南海岛礁的外交斗争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一直未有停歇,其中也发生过局部的武装冲突,但总体上局势处在可控的范围内。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通过密集沟通和协商,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共有十条内容,主要是确认促进南海地区和平、友好、和谐环境,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等。

2009年,美国奥巴马政府上台,实施“亚洲再平衡”战略,把战略重点优先放在亚太地区。2009年,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部分岛礁划为菲领土。越南、马来西亚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等等。中美在南海也开始出现对峙摩擦。2012年4月,发生了黄岩岛事件,突破了我国政策和忍耐的底线。黄岩岛属中国的中沙群岛,直到20世纪90年代,菲律宾出版的地图还将该岛标在菲国领土之外。

2013年1月,菲律宾向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进南海仲裁案,企图通过仲裁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为自己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的行为张目。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诉状,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于1982年,我国是签约国之一。2006年,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298条赋予的权利发表声明,对有关领土主权的问题不接受强制仲裁。而且《公约》序言也规定自身不是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法律,而是在双方主权明晰的情形下划分海域,即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明确各种海洋责任的国际公约。由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不接受、不参与的方式。2014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阐述了以下立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是中菲两国通过双边文件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达成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有关争端提交强制仲裁违反国际法;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中菲两国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根据《公约》的规定于2006年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菲律宾共和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南海问题管辖权以及可受理性的裁决》。这个裁决说明,对中菲有关南海争议,仲裁庭要进行强制仲裁。翌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诉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声明》,指出: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诉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约束力。针对南海争端,中国法学会的作为

中国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自1953年成立以来,发展同国际、区域的及港澳台地区的法学团体、法律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始终是法学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学会发挥着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对于南海仲裁案,中国法学会代表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也做了大量的法学研究和对外法学交流工作,表达了中国法学界、法律界对这一问题的严正立场。

1.驳斥越南律师协会的无理声明

2014年5月,中国法学会就越南律师协会《关于抗议中方在越南东海侵犯越南主权、主权权益和管辖权的声明》向亚太法协发送主题为“‘981钻井平台作业:越南的挑衅和中国的立场”的信件,驳斥越南律师协会的错误言论。

2.挫败越南法学会在东盟法律协会成立南海特别委员会的企图

2016年3月底,得知越南法学会积极推动在东盟法律协会第38届理事会上通过“共同成立南海特别委员会、不定期举办会议、评估南海局势、提出法律方案”等有关内容的决议。中国法学会迅速向外交部报告并作出反应,挫败了越南企图。经外交部统一安排,包括中国法学会等多方参与交涉,该理事会上未通过任何决议,也未成立南海问题临时委员会,只形成了未含敏感词语的书面会议纪要。中国法学会在该事件中表现出的高度政治敏感l生和优秀的业务能力,得到了中央政法委和外交部的表扬。

3.引导国内舆论正确看待南海纠纷

2016年4月,中国法学会召开南海仲裁案舆论宣传工作协调会议,引导国内舆论正确看待南海纠纷。中国法学会邀请海洋法专家撰文,在媒体发表文章。中国法学会邀请22家相关研究机构及地方法律院校在当地媒体发表文章。在中国法学会官方网站上开辟专题网页,在各大网站发表南海问题法律问题系列文章。

2016年5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刘力发表《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无法无据》一文,指出:无管辖权,无判决,程序公正第一步始于管辖,中国不应诉是对的,即使作出不利裁决,中国也决不妥协。

2016年6月12日,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龚迎春发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前提、条件、限制和例外——兼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一文,对公约及南海仲裁案进行了评析。

4.发表针对南海冲裁案的声明

针对仲裁庭可能于6月作出对我不利裁决,中国法学会就该裁决发表声明,代表中国法学界、法律界对该裁决作出批判和驳斥,也就是本文开头提及的声明。

5.提供对南海仲裁案的法律研究和智力支持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学者就该争议进行形势研判、法律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多份有价值的《要报》报送相关部门。还考虑在必要时建立海洋法治论坛。

2016年5月30日,中国法学会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研究小组发表《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岛礁法律地位仲裁事项的初步研究报告》。

2016年6月1日,中国法学会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研究小组发表《与南海仲裁案之历史性权利问题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报告》。

2016年6月3日,中国法学会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研究小组发表《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海洋管辖权争议仲裁事项的研究报告》。

2016年6月7日,中国法学会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研究小组发表《“南海仲裁案”中菲方和仲裁庭说理论证部分相关问题的初步研究报告》。

这四个研究报告,充分阐释了中国不参与、不接受裁决的国际法依据,在中国法学会官方网站全文刊发,向全球公开。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谈判、协商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形式。强制仲裁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的一种新的程序。而且这种程序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补充性的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简单地说,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它只能用来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方面的争端。如果有关事项超出了《公约》范围,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也就是说,领土主权的问题不属于《公约》所调整的范围,当然不能就此问题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二是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三是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也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四是程序上,当事方必须先就争端解决方式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如果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那么也不应当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上述四项条件实际上是缔约国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它们是一揽子的、平衡的规定,应该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适用。根据上述条件来衡量一下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仲裁,不难看出,菲律宾所提仲裁在国际法上至少是“四违反”。

首先,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其次,即使有关事项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经被中国2006年的声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第三,中菲还达成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第四,菲律宾在程序上没有尽到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国交换意见的义务。

总之,菲律宾提起仲裁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个仲裁庭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

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权利,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国际法。中国不是第一个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美国就曾这样做过。

菲律宾提起仲裁,一些国家推波助澜,它们的目的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菲律宾明知仲裁庭对中菲关于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没有管辖权,明知中方不可能接受强制仲裁,也明知这种方式无助于解决问题,但仍然滥用《公约》的规定,强行提起并推进仲裁程序,另外一些国家从旁呼应,显然都是另有所图。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坚持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来解决南海有关争端。因为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有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正因为在谈判中国家可以充分、自由、系统地表达关切、交换看法,所以谈判才是解决国家间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并且在国际实践中最常用的方法。

向国际法学法律界发出“中国声音”

从1982年恢复成立以来,到2015年年底,中国法学会已经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0多个法学、法律组织建立了联系,并与其中88个国家和地区的135个重要法学、法律组织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在派团互访、学术研讨、法律人才培训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中国法学会先后倡议发起并建立了12个区域性多边法学、法律交流与合作机制,为开展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多渠道的对外法学交流,建立了广阔的平台。

中国法学会先后加入了国际宪法学协会、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国际法律学协会、亚洲和太平洋法律协会等国际性、区域性法学法律组织,并推荐法学家在部分国际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稳步推进多边交流。中国法学会积极参加国家法学引智工作,先后就“司法权合理配置法律制度”和“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制度”等重大法治研究任务和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课题立项组团,赴国外参与培训。

2015年,中国法学会组派高层代表团,先后访问了美国、法国、意大利、南非、肯尼亚、泰国、马来西亚等七国,邀请柬埔寨司法大臣、印度尼西亚首席大法官、俄罗斯法律家协会主席、东盟法律协会主席、巴基斯坦总理法律和司法特别助理、蒙古律师协会会长、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机构执委会副主席、巴西高等法院院长、安哥拉总检察长、美国律师协会主席等40多位部级以上重要人物来华访问或举行会见。

2015年,中国法学会在华举办了首届“中日韩法律论坛”、首届“中国-南亚法律论坛”、第四届“中国亚欧法律论坛”和第六届“中国一东盟法律论坛”;在国外举办“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泰法律保障研讨会”“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马法律保障研讨会”及“马来西亚海外法律服务在中国投资机会推介”“中法法律交流日”活动和第三届中国欧洲法律论坛等8个论坛和4个研讨会。举办的中非、亚拉和中拉法律论坛被分别列为中非合作论坛、东亚一拉美合作论坛和中国一拉共体论坛的分论坛,并分别被写入《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2016-2018年)》《圣何塞宣言》和《中国和拉美与加勒比国家合作规划》。

中国法学会与一些国际著名法学院校合作,先后成立了中国-非洲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国南亚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亚欧法律研究中心、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中国一非洲法律培训基地、中国一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等30多个区域研究中心和培训基地。各研究中心主要从事相关地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外交往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关注“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法治问题和我国南海权益保护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为对外交往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以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为例,近年来他们的研究成果“我国暂时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更好维护九段线的历史性权利”“中菲南海海洋争端仲裁案对策”“南海不存在公海”“九段线具有法律效力”等,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国家有关部门解决南海问题对策制定,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参考依据。

涉外法律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中国法学会积极拓展对外法学交流范围,推动以我为主的区域法治论坛向国际组织方向发展,探索加强涉外法治服务新模式,在国际法学交流舞台讲述中国法治故事,推动中国法治走向世界,树立中国法治国家形象。中国法学会的涉外法学工作,就是要让国际法学法律界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提升中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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