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扶持政策梳理(2006年—2015年)

2016-11-08 06:19《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0期
关键词:农民农业专业

合作社扶持政策梳理(2006年—2015年)

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合作社发展。自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各级各地政府在税收、金融、人才、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合作社大力支持,为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中央高度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历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200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2007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各地要加快制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登记办法、财务会计制度和配套支持措施。200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抓紧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尽快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201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

二、各部委具体部署

2008年6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009年2月,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从五个方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一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的针对性支持措施,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四是改进服务方式。加快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就近设置ATM、POS等金融服务机具,稳步推广贷记卡业务,探索发展手机银行业务。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

2009年8月,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四部分为“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要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大采伐政策扶持力度。

2009年9月,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阳光工程自2009年起,首次专门将围绕农民合作社开展培训作为主要工作之一。

2010年5月,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要求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之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2011年2月,商务部、农业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

2013年1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从农业补贴、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流通、农村人才培训等六个方面对合作组织予以支持。

2013年12月,工商总局、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备案,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

2014年3月,中国气象局和农业部印发《关于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的通知》,联合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以规模化农业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及农机、植保、渔业等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

2014年8月,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2014年8月,水利部、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2015年7月,财政部出台《关于支持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从事粮食等规模化生产的合作社发展。系统总结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经验,充分发挥创新试点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与金融社会资本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探索和推广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各地认真落实细化

税收方面,一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黑龙江省、江西省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浙江省规定,对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灵活抵扣增值税。江苏省、广东省等地合作社普通发票具有与增值税发票相同效力,浙江省扩大增值税免交范围。三是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江西省等地扩大增值税优惠范围。浙江省规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四是免征营业税。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四川省、湖南省、重庆市等地免征合作社部分营业税。五是扩大免征印花税范围。江西省规定,被国家指定为收购部门的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六是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重庆市、广东省、山东省、安徽省、辽宁省等地免征合作社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七是灵活核定纳税申报期限。重庆市规定,要从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出发,注意区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销售行为和不间断、经常性生产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灵活核定合作社的纳税申报期限。八是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

金融方面,2009年6月,黑龙江省农业部门与省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提出信用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综合评定信用等级。把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2013年5月,江苏省财政厅与江苏省农委、民生银行及平安银行签订协议,采取组建共同基金的模式,支持解决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2014年,新疆出台《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登记设立,依照合作社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人才方面,山西、陕西、湖南、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出台政策,吸引人才到合作社工作或领办合作社。2008年12月,上海市出台《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均可按有关规定优先评定职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岗位可作为本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统一招募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用地用电等方面,不少地区出台优惠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规定,要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湖南等省份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本刊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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