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合作社的特点及对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2016-11-08 06:20仵希亮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0期
关键词:思潮社团欧洲

■ 文 / 仵希亮

欧洲合作社的特点及对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 文 / 仵希亮

2015年3月初至8月底,笔者在奥地利维也纳大学以“欧洲的合作社发展及组织治理”为题参加了为期半年的培训。培训期间,笔者分别参加了法国巴黎和葡萄牙里斯本两次国际会议,在法国巴黎召开国际会议期间走访了巴黎十多个合作社,参观了奥地利本地的瑞弗森(Raiffeisen)合作社,了解到欧洲合作社一些发展情况及组织治理特点。其特点如下:

一是合作社的种类多样化。欧洲的合作社除了农业方面的合作社之外,各国在各自的《合作社法》框架下,形成了多样化的合作社。比如法国根据本国的《合作社法》,成立了农业、消费、金融、工商业、住宅等方面的合作社,仅就商业合作社来讲,就有餐饮、书籍销售、体育用品等方面的合作社。从合作社内部来讲,一个合作社所开展的业务也是多样化。比如奥地利和德国的瑞弗森(Raiffeisen)合作社就是以金融为连接,融入了农业生产、仓储、建筑、日常消费等各个行业,其以农民的日常需求为基础,在业务上实现农民的全方位多样化合作。

二是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化。欧洲的合作社在组织制度上形成了一定体系,从地方到中央都有不同层次的合作。比如,德国有信贷合作社、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工商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住房合作社共五大类合作社。在上述基础上,又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共三个层次的五个全国性合作社的纵向组织系统。在国家级合作社组织中,有代表信贷合作社方面的德国大众银行及瑞弗森(Raiffeisen)银行联合会(BVR)、代表农村商品和劳务合作社方面的德国瑞弗森(Raiffeisen)联盟(DRV)、代表工商业合作社的工商业联盟中央联合会(BDK)、代表消费合作社方面的德国消费合作社联盟(BDK)和代表住房合作社方面的住房经营总会(GDW)。国家级合作社主要由本行业的地方性合作社联合会以及少量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单个合作社构成;地方合作社联合会是由地方区域里的同行业的单个合作社或基层社构成;基层合作社则是由某一区域同一行业的单个企业主和劳动者构成。

欧洲合作社的系统化和欧洲社会大环境分不开的,欧洲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许多社会事业已经打破了门户之见,进行了融合。政府的作用是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经济发展也是要服务社会,优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人经济的运营也必须要以社会为考虑,种种立法也是保证这种社会化的实现,政府行政资源的整合都要围绕系统化的社会。欧洲的合作社系统就建立在欧洲完善的社会体系当中,系统化对合作社发展至为关键。

三是合作社的推动社会化。合作社发展最早与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有关系,但其之后发展受到各种社会思潮影响,其中有马克思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潮,有基督教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潮,也有受劳工权利保护主义的影响。比如,当今世界上有影响力的瑞弗森(Raiffeisen)合作社和西班牙的蒙德拉贡(Mondragon)合作社最早发展都是与基督教的“爱人如己”“荣神益人”理念有关,瑞弗森(Raiffeisen)合作社创办人Frei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就是一位新教信徒,蒙德拉贡(Mondragon)合作社的创办者José María Arizmendiarrieta是一位天主教神父,他们最早都是在经济不景气、人们生活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合作社来实现周围困难人群的自救,从而也落实了他们通过合作社组织的形式把上帝的爱传递给周边的邻舍,把“神爱世人”的信仰理念落实到行动上。

合作社思想也有上升到政治层次的,与政治的推动有很大联系。在西方民主政治的大环境中,合作社成员利益融入政治利益集团争取当中,有些国家的合作社上升到政党层次,注册了利益表达的合法组织。比如,英国的合作社党(Cooperative Party)就是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党,其和英国工党相互联合,其成员可以同时作为工党成员。

此外,无论是宗教或政党对合作社的推动,都离不开西方大的社会环境,其多元的社会思潮与大量的民间社团的存在是分不开的。以奥地利为例,在其首都维也纳街头,大街小巷电线杆上张贴的不是商业小广告,而是各种表达社会思潮的社会民间社团的宣传小广告。宗教和政党作为非营利组织之一,其思潮的来源与开放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大量的民间组织的存在为欧洲的合作社提供了思想来源。并且合作社所结成的联合会也是一种民间社团,更离不开民间社团发展的大环境。

四是合作社的审计制度化。合作社的规范需要专门设立审计制度,合作社虽然属于私法主体,但其属于全体成员的利益,也具有公法主体的准公共性质,因此外来的主体对合作社进行审计是非常必要的。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从开始就尝试让合作社自愿加入审计协会,合作社也可以采用商业审计,但商业审计容易形成贿赂,因此德国把合作社加入审计协会接受审计变为一种强制制度。有相关法律要求审计协会至少每两个营业年度要对合作社的机构、财产情况以及业务执行情况,包括成员名册的管理进行一次审查,对于资产负债总额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实行每个营业年度审查一次。这样的对合作社强制审计的做法就使合作社的制度越发规范起来,减少了假合作社的产生。

德国的合作社审计人员除了能从事对合作社的正规审计之外,又能对合作社进行本质审计,为此这些审计除了具备一般的注册会计师资格从而成为具有业务竞争能力的审计员之外,还必须了解合作社的具体经营宗旨和合作社原则,熟悉合作社的实际工作方式。审计协会自身每隔三年要接受政府的质量检查,这样的目的是监督审计协会是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合作社进行审计。

借鉴欧洲合作社发展和组织治理经验,能够获得以下启示:

一是我国需对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予以法律支持。

我国在立法上仅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而我国合作社事业需要在工商业、农业、住宅、出租车等行业上多维拓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制定各种行业合作社法,或制定一部框架上的囊括各种合作社类型的《合作社法》。

二是我国合作社需要系统化思考。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市场经济得到较大发展,但市场经济的分散经营又形成了行业门槛,行业由于利益关系分割严重。我国合作社事业体系化可以从合作社本身作为突破点,为农民合作社融入多种业务,或发展更多类型的合作社。

三是我国合作社发展需要社团的推动。“合作社”中的“合作”表明合作社具有一种“合作”特性,具有道德性,需要精神指引。这种合作社的合作与政治上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不无关系,在具体上表现是受各种社团的民间思潮的影响。因此广泛发展的社会组织、民间社团可以为合作社提供思想动力支持。

四是农民合作社的规范需要进一步引入审计制度。德国审计合作社的审计协会也为我国审计制度提供了参考经验。目前,我国所建立的审计制度仅仅是对政府单位系统及其公务人员进行审计,可以借鉴德国审计协会的经验,发展一种审计协会的社会团体,对农民合作社进行审计。

〔本文获得河南省2013年“高层次人才国际化培养”项目和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伦理之下的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13CJJ086)资金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公共政策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

栏目编辑: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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