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智能手机预装软件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2016-11-10 03:51李海江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选择权权益保护法经营者

李海江

(430212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对智能手机预装软件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李海江

(430212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

一、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

为了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国内外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和预置应用软件提出管理要求。该通知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手机预装软件领域的法律空白,是我国处理预装软件问题的一大进步。但是,《通知》规定的事项只涉及了行业监管,关键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却仍然没有得以确定,手机预装软件这一行业监管效力普遍偏低,它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惩罚措施有哪些,也未明确规定如何保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它实施后所能产生的作用只能在实践中检验。同时,《通知》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它只对生产厂商的预装行为进行了限制,实际上,预装软件可以通过很多途径实现,经销商都可以凭借其便利条件在手机中预装软件,《通知》对这些环节的规制却是一片空白,不利于整体治理。

《通知》的发布是我国在面对手机预装软件侵害消费者权益后总结归纳出的一种解决办法,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在对此问题的检验中,《通知》的缺陷也日益清晰,为了更好解决预装软件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问题,就必须靠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更为严格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来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有关部门就应当责令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惩罚,处罚的金额为消费者所购买商品价款以及服务费的一倍。”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唯一的惩罚性法律条文,但是它仅针对欺诈行为,无法对侵犯自主选择权进行适用。

二、营造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

西方有法谚:“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在于通过哪些途径实现它,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种种原因导致其并不能起到预期作用,最后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也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就会导致并不能产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司法保护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更好的解决预装软件问题,有必要完善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应该设立消费纠纷协商机构,及时进行协商,并且可以赋予协商机构一定得强制执行力;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要明确工商局各部门分工,规定清楚各部门的受理范围,;仲裁、起诉、调解方面也要规定各部门尽快解决,以最大的工作效率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同时,应该降低投诉成本,避免因为诉讼费用过高而使得消费者对维权道路望尘莫及。

三、建立适当的预防机制

一部好的法律不应当只是在问题出现后才找到解决的办法,而是应该有前瞻性的制定预防将来会出现的问题。预装软件问题的出现已经不可避免,但是可以通过建立处理该问题的预防机制来防范将来出现的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况。预装软件泛滥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产品公平竞争性不强,软件开发商、移动运营商、手机生产商之间依靠不正当竞争手段来开拓消费者市场。虽然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制来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但是市场竞争秩序也会被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存在的交易关系所影响。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设立经营者品质担保义务,对消费者披露不法经营者进行奖励来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竞争机制有利于推动经营者的优胜劣汰,经营者为了长远发展也便不会通过预装软件来攫取着眼前的蝇头小利。良好的市场环境也能预防日后出现其它类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使得《消法》与其他法律能更好的连接起来,共同为我们营造一个干净安全的消费市场。

四、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最后,完善的法律制定出来需要能够得以实施,这就离不开作为主体的公民的参与。设想一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如此之多的保护措施,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压力,但是由于消费者根本对此不了解,不懂得怎样去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我国的立法人员的努力也都是徒劳。权利的保障首先要有权利的意识。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其中有一条:“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笔者认为,消费者协会不应该只在出现了消费纠纷后才出来告诉消费者关于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作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可以定期开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讲坛,通过电视传播媒体增加消费者对法律的了解。只有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我国才能更好更快朝向法治社会迈进。同样,只有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知度提高了,更知晓怎样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意义才更好的体现出来了。

李海江(1994~),男,甘肃酒泉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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