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倩
摘要:重大行政决策追责涉及主体、客体、程序、救济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立基于法学理论及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追责的法律规范和实践,可以从追责主体、追责权限、责任主体三个方面解读重大行政决策追责的主体,从追责事由、责任形式、追责效果三个方面分析其客体,从形式程序、归责原则、责罚原则三个角度阐释其程序,从申辩机制、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申诉机制三个方面论述其救济。通过这些论析,大致可以勾勒出我国重大行政决策追责机制的基本法治要素,解决重大行政决策追责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客体;程序;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8-0050-06
早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此后,我国就着手建构重大决策责任机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基于此,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下一个五年计划的重要议题。但迄今为止,真正因决策失误而被追究责任的官员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