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益的法律保护

2016-11-12 22:47马荣霞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属性法律保护

马荣霞

摘 要:民事法益保护主要由民事社会生活利益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两要素组成,是社会生活本身的产物。这也说明民事法益不归属于社民事权利之中,其本身的效能并不强,具有民事法律消极或是间接保护的缺点,无法完全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而民事法益的法律保护正是为了弥补这也一缺点而衍生的。本文以民事法益的属性为出发点,对民事法益保护方式进行探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关键词:民事法益;属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1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97-2

0 引言

民事法益不是法律秩序下的产物,而是由社会生活自动衍生出来,是现代法制生活的重要特征。民事法益本质上属于民事社会生活利益,并不属于民事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法益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在近些年来逐渐成为法学界的重要研究对象。但是人们对民事法益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对民事法益的界定并不清晰,致使民事法益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受到阻碍。因此加强对民事法益的研究,对完善立法、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1 民事法益概述

1.1 民事法益界定分析

目前,法学界对民事法益的研究还比较少,对民事法益的界定也不清晰,基于此为了更好地保证民事法益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民事法益是法益的一个分支,因此本文从法益的概念出发,对民事法益进行明确的界定。

目前,人们对法益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存在着多种论述。在本文中,作者认为所有的法益都是属于生活利益,包含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这不是法律质询下的产物,而是社会自然发展而出的。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益效益,需要依靠法律保护将生活利益转变成一种法律秩序,使法益保护更具效用。同时,作者也认为,法益指的是社会生活中本应该由法律保护的各种利益却没有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而是法律消极问题的存在。因此,民事法益作为法益的分支,主要指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却没有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或是仅得到民事法律消极保护的存在。

1.2 民事法益的内涵

民事法益是一个复合概念,包含民事利益和民事法律,因此民事法益的构成也应该包含民事利益要素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民事法益中的民事利益要素是其本质要素,具体指的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多种类、多类型的民事利益;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主要指的是已经得到了应该获得民事法律保护的评价,是民事法益的属相要素。民事法律应保护性具有较强的偶然性,它与民事权利有很大的不同,该法律保护要求在现实生活当中仅得到民事法律消极或间接的执行。

同时,这也说明民事法益的内涵具有明显的层次性,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一种明显的民事利益,这是有民事利益要素所决定的;从深层次来看,民事法益是立法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进行的价值判断,这是由民事法益的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所决定的。民事法益是民事利益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共同构成,并且两要素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1.3 民事法益的认定标准分析

民事法益是由于民事生活利益经历三个发展阶段而形成的,同时也正是经历了这三个发展阶段,民事法益中的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才最终得以生成。作者也认为,这一发展过程也是判定民事生活利益是否为民事法益的认定标准,下文将对这三个阶段展开具体的介绍:一是,初级阶段。主要指的是个人的社会生活利益要求得到承认,这是民事生活利益的一种必要条件,同时该阶段也被称之为“个人承认阶段”;二是,中级阶段。这一阶段也可以称之为“社会舆论阶段”,是对个人承认的一种扩展和延伸,要求得到社会整体对这一民事生活利益进行承认;三是,最后阶段。该阶段也可以称之为民事法律确认阶段,是最终确定民事生活利益成为法律秩序的阶段。如果只获得个人承认和社会承认是无法将其判定为民事法益,必须使经历最后一个阶段,才能真正地成为一种法律秩序,成为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一种内容,并且这也是民事法律应保护性的形成过程。只用经过民事法律选择保护的民事生活利益才能称之为民事法益。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认知,就算经过的民事法律的确认阶段,民事法益也只能得到民事法律的消极或是间接的保护。这里构成的只是民事法益并不是民事权利,不明确具体的救济措施。民事法益与民事权利具有严重的不同,民事法益是民事社会生活利益的发展成为民事权利的过渡阶段,但是这种民事生活利益并没有被纳入到民事法律体系中,它虽然不属于民事法律权利的管理范畴,但却得到民事法律的消极或间接保护。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事法益必将发展为民事权利,这是人民群众权利的完善。

2 民事法益法律保护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民事法益是由民事利益要素和民事法律应保护性要素构成的,由民事社会生活利益经历过三个发展阶段形成的,并且民事法益的法律应保护性落实到实际的民事生活利益,也仅仅是获得民事法律的消极或是间接的保护,民事法益的保护性无法有效维护人们的民事权利。因此,加强民事法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民事法益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认为,民事法益的法律保护应该从民事法益只能够获得民事法律消极或是间接保护的特点出发,寻找解决方法。

2.1 实行法律拟制保护

法律拟制主要指的是在不改变法律规则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改变法律应用准则,从而突破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实施法律保的行为意识,从而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使法律公平正义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使民事法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法律拟制在民事法益保护中的应用,其本质还是属于司法救济层面上的内容,只要依靠法官自由裁决。民事法益在实际的生活中只能得到民事法律的消极或间接保护,天生弱保护是其发展的主要缺点,如果在立法层面上无法改变这种现象,在司法方面实行法律拟制保护,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2.2 推行法律衡平

法律衡平也是增强民事法益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并且法律衡平与法律拟制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法律拟制主要指的是再不改变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对法律规则的应用准则进行改变;而法律衡平是对法律规则进行直接干预,从而达到增强民事法益保护的目的。法律衡平主要应用在法律拟制已经没法满足的民事法益保护需求中。民事法益保护的增强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法律规则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因此可以应用法律衡平的方法,依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采取直接干预,这是完善社会法规的一种重要手段,并不会破坏社会秩序,能有效消除民事法益的弱保护性。

2.3 实行法律明确

对民事法益进行法律明确,主要指的是在立法层面上,将社会大众都承认的民事法益纳入到民事法律权限中,对其内涵以及受侵犯时的救济措施进行明确规定,是对民事法律的一种调整和完善。法律明确是保护民事法益的根本措施,彻底消除民事法益天生弱保护性,并且随着民事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已经将某些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民事法益纳入到民事法规中。民事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将会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民事法益的理论讨论和研究最主要的目的是完善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体系。通过对民事法益分析,发现其具有天生的弱保护性,不归属于民事权利体系中,只能获得民事法律的消极或是间接的保护。为了改变民事法益的这一人弱性,加强民事法益的法律保护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法律拟制、法律衡平以及法律明确三种方式,加大对民事法益的保护力度,从而使其更好的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

参 考 文 献

[1] 温世扬.略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法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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