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尸检中生前伤检验的研究

2016-11-14 10:41卢必松
法制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法医诊断

摘要:法医检验实践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对生前伤和死后伤的区分,这也是法医学一直在研究的热点话题。本文作者在多年实践工作基础上,对如何诊断生前伤进行了分析总结,在此与各位同仁探讨。

关键词:法医;生前伤;诊断

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84-01

作者简介:卢必松(1980-),男,汉族,贵州遵义人,本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与损伤。

所谓生前伤是指,生活机体受外力作用致使机体组织、器官产生的形态改变或功能障碍。而死后伤是机体死亡以后受外力作用所造成的形态改变或功能障碍。

当生活机体受较强外力作用后,在损伤局部及全身都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组织反应。而这些组织反应通过肉眼、光镜或其他实验室检查方法可窥见,称之为生活反应。因此,判断生前死后伤可以此为依据进行鉴别。

一、肉眼鉴别生前伤

(一)出血

出血是各种组织、器官损伤常见的生活反应。而死后损伤,当累及血管时,血液仍可从血管破裂处流出。故在尸体解剖时,一旦发现组织损伤出血,应鉴别是生前损伤或死后损伤出血。

(二)组织收缩

当外力作用于生活机体致使相关组织、器官形成创口时,创缘部位的结缔组织、肌肉、血管等组织都有可能发生收缩使创口哆开。这种创口组织收缩的程度,以及创口哆开的形状、大小,与该局部组织的组织结构密切相关。而死亡后短时间内形成的创口也可能会见有组织收缩现象。

(三)肿胀

生活机体受外力作用,因损伤局部炎症性充血和血管通透性增高,进而使液体成分外渗,引起该局部组织肿胀。往往肿胀出现的时间与损伤的类型和严重程度有关。

(四)痂皮形成

当外力作用于生活机体致使损伤部位的表皮剥脱或创伤时,外渗的体液和血液可逐渐产生凝固,而形成痂皮。痂皮的颜色深浅与损伤的类型及程度密切相关。

(五)创口感染

生活机体受外力作用致使创口或表皮剥脱时,各种细菌可能会随着致伤物进入损伤部位组织,致使受损组织发生变性坏死,以至出现化脓性炎症。

机械性损伤后发生的化脓性炎症,多数位于损伤局部或其附近,但也可发生在暴力作用对侧,即对冲伤部位。另外,化脓性炎症不只是可能发生于创口表皮剥脱处,同样可以发生在闭合性损伤部位。

(六)体内异物移动

通常在人体内发现吸入或吞咽异物现象是确定生前伤的指征之一。一般情况只有活体才具有吞咽及呼吸功能。口腔、咽喉部的固体、液体状异物均可能通过呼吸运动被吸入气管、支气管及肺部。我们法医人员在尸体解剖时,若从气管、支气管及肺部内发现异物,对确定生活反应具有重要意义。此时还应与死后人为现象相区别:有些死后做人工呼吸,如进行时间较长,可能使异物进入深肺部。死后人为现象异物的分布状态与生前吸入不同,人工呼吸后的异物常分布于肺部背面和侧面;生前吸入者,无论肺的背面、侧面或腹侧面以及外周区域均可有异物发现。

生前进入口腔的异物,除可被吸入呼吸道外,亦可通过吞咽活动而进入胃内,甚至在胃蠕动作用下进入肠内。死后由于吞咽反射及胃肠蠕动消失,进入口腔的异物不会进人胃肠道内。

二、生前伤组织学改变

(一)局部淋巴结的边缘淋巴窦红细胞聚集

通常生前组织损伤并出血,组织间隙的红细胞此时可随淋巴液,经过引流淋巴管,从而进入局部淋巴结的被膜下淋巴窦。死后损伤无此改变。

(二)血栓形成

外力致组织局部血管损伤,会启动内源性和外源性凝血途径,进而产生纤维蛋白。而纤维蛋白和内皮下的纤维连接蛋白共同作用,从而使聚集的血小板堆黏附于受损内膜表面,形成附壁血栓。此处的血栓形成为生活机体局部血管内膜在外力损伤下的反应,因此损伤局部形成血栓可证明为生前伤。

(三)栓塞

栓塞是不溶于血液的某些异常物质出现于或进入循环血液之中,并随血液流动进而阻塞血管管腔的现象。我们通常把阻塞血管的物质称为栓子。实践中常见的栓子包括血栓、脂肪栓、空气(气泡栓)、羊水以及挫碎组织等。栓塞现象的出现视为一种生活反应。

(四)炎症反应

机械性外力作用于生活机体可引起炎症反应,炎症反应的发生和发展主要取决于机械性外力和机体反应性两方面的综合作用,通常认为机体损伤部位发现炎症反应为生前伤。

(五)创伤愈合

当皮肤等组织受到外力作用后,出现离断或缺损现象,机体对所形成的缺损将进行修补恢复,通常称为创伤愈合过程。在组织内查见创伤愈合过程,可作为生前伤诊断的依据。

三、生物化学检测

生活机体受外力作用,较长时间后死亡者,根据前述观察组织学改变,易于确立生前伤的诊断。然而,如生前损伤后,较短时间(6小时以内)死亡者,前述损伤后形态学改变并不明显,因此生前伤的诊断难于确定。为研究解决该问题,法医学者们长期以来致力于寻找损伤后短时间内可作为生前伤诊断依据的指标。如组胺、5-羟色胺、纤维蛋白、纤维连接蛋白、白蛋白等物质在损伤局部聚积;损伤局部酶活性改变等。

生前伤的检验是法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对判明死因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总结不足之处还需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莫建阁,蒋玉平.死因以外的生前伤法医学鉴定2例[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1).

[2]林少影,祝家镇,傅晨钟.生前与死后伤的区别——用免疫组化法检测损伤组织中的免疫球蛋白G[J].海南医学院学报,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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