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从禁购苹果手机说公司的“奇葩”规定
◎周斌

近日,有多名网友先后爆料称河南某公司下发文件,禁止员工购买新款苹果手机,并称“一经发现违规者,直接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为此有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确有其事。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的行为提出要求,但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而禁止员工购买新款苹果手机,完全是侵犯员工人身自由的行为,故没有法律效力。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助社会舆论和有关部门促使公司纠正不妥行为。但千万不要一辞了之,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而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将没有经济补偿。
事实上,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的“奇葩”规定也值得质疑。

某日晚,邹女士带着16岁的儿子去长沙市一家名为“金香鲍”的海鲜主题印象自助餐厅吃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