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016-11-17 13:03赵晶婕杨阳
中国经贸 2016年17期
关键词:维权轨道交通房屋

赵晶婕+杨阳

【摘 要】城市轨道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最理想的交通工具。但轨道交通,尤其是地铁往往在城市房屋的密集区域内穿行,在工程建设中,会造成沿线房屋一定程度的受损,从而引发居民群体上访、维权过激的事件,影响了工程的顺利施工,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协调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市郊铁路等,它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乘坐舒适,具有公共汽(电)车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不可比拟的优点,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最理想的交通工具。同时,轨道交通占地面积小,特别适合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的国情。《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但是轨道交通,尤其是地铁往往在城市房屋的密集区域内穿行,在工程建设中,会造成沿线房屋一定程度的受损,从而引发居民群体上访、维权过激的事件,影响了工程的顺利施工,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通过对南京地铁的一些案例进行分析,当前必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稳定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一、地铁工程上访案的主要情况及特点

南京地铁二号线自开工建设以来,沿线的一些住宅小区的居民,因地铁施工造成住房受损以及噪声、振动等问题,向建设方提出赔偿要求,并由此引发了多起冲突事件和大规模上访。主要情况及特点是:

1.突发性

由于房屋受损比较突然,居民非常激动,立即采取行动进行维权。

2.群体性

6个住宅小区分别位于地铁建设的5个开工标段,涉及住宅楼33幢、2100多户居民。由于共同的利益诉求,他们相互联络、统一口径、集体行动,演化为群体上访事件,每次上访少则90多户,多则500多户。

3.过激性

受损住户为维护自身权益,集结到施工现场“讨说法”,由于提出的各种苛刻要求不能得到及时回应,开始悬挂标语横幅,甚至堵路、阻挠施工,直至冲砸现场,殴打施工人员,迫使停工。同时到地铁控制中心,干扰地铁的正常运营秩序。他们的维权方式不仅不理智,而且持续时间长,导致部分开工标段停工数月,乃至一年。

4.攀比现象

由于受损的情况不一样,因而建设方的赔付标准是不统一的,从而导致居民产生攀比思想。居民小区之间的攀比、楼栋之间的攀比、楼层之间的攀比、户与户之间的攀比等等攀比现象不一而足,要求“一视同仁”、重新考虑,由此产生新的冲突。

二、造成的后果

1.社会影响恶劣

住户在房屋受损时没有通过正确的渠道或有序上访进行维权,而是采取堵路、阻挠施工、冲砸现场、殴打施工人员等过激行为,并通过网络散步谣言、蛊或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一旦取得补偿,又进一步夸大其词,诱使一些未受损的住户怦然心动,纷纷效仿,参与其中,引发新的矛盾冲突。

2.建设周期延长

因地铁施工损害居民住房而引发的上访和冲突事件,波及面广、处理难度大、事态难以控制,严重影响了地铁的建设。据统计,二号线5个施工段被迫停工长达数月,占二号线开工建设标段的1/3,工期拖延将近9个月,严重影响了原定的建设计划。

3.加大建设成本

在停工期间,建设方要打支架维护现场,要保养机械设备,加上施工人员待工,增加了建设成本,同时还要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各种补偿费、矛盾协调费等费用,大大增加了线路的建设成本。

三、引发的原因和处理问题的难点

1.地下施工难度大,风险难预测。

地下施工是行业性难题,基坑开挖、降水维护等都是地下施工的必行方案和有效措施,客观上必然对周边地下土质造成一定影响,引起一定范围内地上建筑出现开裂、沉降等现象。尤其是土质疏松、含水量高,地下有流沙层的地段,更易出现房屋受损现象,反映出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由于各个站点的土质、地质、周边建筑物等情况不同,设计和施工方难以充分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这是导致房屋受损的根本原因。

2.建设方经验不足,工作难到位。

首先是施工经验不足。开工前如不能优化施工方案,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更大。由于普遍未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进行监测,因此,问题出现后,无法辨别是地铁施工造成的,还是历史形成的,影响有多大也不清楚。又由于责任不明,造成扯皮现象,引发一系列问题便不可避免。其次是做居民思想工作的经验不足。受损问题出现后,建设方未能在第一时间正确回应住户的诉求,也没有及时依靠所在区、街道的力量做工作,形成了被动局面。

3.居民维权意识强,利益难协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房价的大幅上涨,居民对住房越来越看重。一旦住房因地铁施工受损,心理感受可想而知,合理诉求中难免夹杂着过高的要求。因此,在处理补偿等问题上,建设方与受损方很难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

4.政策标准没有依据,补偿难定量。

对于建筑物沉降、开裂和噪声、振动、电子辐射造成的影响,国家、省市都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或参照执行的意见,使得当事双方在谈判时没能把握尺度,完全靠协商是非常困难的,既容易滋长居民“闹而则利”的心理,也容易造成不同受损小区之间的非理性攀比。

5.管理制度不健全,合力难形成。

地铁施工引发的矛盾,主要应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同时,还要依靠所在区县、街道、公安、房产、环保等部门的全力配合,以便开展各种预案的鉴定、制订。由于目前没有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在矛盾出现后,方方面面很难立即协调到位,各种积极力量难以形成合力。当前,必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订具有指导性的补偿标准,依法、有序、妥善地处置矛盾,从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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