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春梅

硬物从天而降,导致车辆在小区内被砸“破相”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理赔涉及业主、物业公司、保险公司等诸多主体,应当由谁承担“整容费”问题,常常让人感到纠结。
抛物人明确,难辞其咎
[案例]张锡秀住在一小区房屋的顶层,她在楼顶建了一块“空中菜园”种植各种蔬菜。2015年1月13日下午,张锡秀在除草、施肥时,信手将一块鸡蛋大小的石头直接往楼下抛去,并恰恰砸中谢福兰停放在楼下的爱车的前挡风玻璃。面对谢福兰索要近2万元赔偿费用的请求,张锡秀却以自己并非故意,一切纯系碰巧为由拒绝。
[点评]张锡秀难辞其咎。从当时环境来看,张锡秀应当预见自己往楼下抛石头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但她却我行我素,明显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存在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抛物人不明,业主共担责
[案例]2015年2月27日,赖小群驾车从小区去上班时,一只直径为10厘米的花瓶突然从天而降,并砸碎了爱车的后挡风玻璃,造成2万余元的损失。由于无法确定究竟是谁抛出.而该路段旁三楼以上的28户业主均有抛出可能,赖小群只好逐户寻找。可业主中无人认账。赖小群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28户业主共同担责。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