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改

2016-11-19 08:41
农家顾问 2016年4期
关键词:屠宰厂货值管理条例

国务院2016年2月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将生猪屠宰管理归口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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