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阗自造汉文钱币与汉佉二体钱的历史背景

2016-11-22 22:12侯明明
丝绸之路 2016年12期

侯明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研究室,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于阗自造汉文钱币与汉佉二体钱的历史背景

侯明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研究室,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摘要]于阗位于东西往来贸易的交通要道上,文化艺术融合了东西方艺术。为便于发展自身经济而自造货币,东汉时自铸汉文钱币,既能与中原进行兑换,也能与贵霜王国交流。之后自造的汉佉二体钱,将汉文与佉卢文两种文字制于一币,更加便利了与东西方的交流。于阗发展经济提高自身实力,在家园遭受侵犯之时,奋力抵抗的同时笃信护国神,在精神层面也有了抵御外敌的力量。

[关键词]于阗;汉佉二体钱;毗沙门天王;护国神

一、于阗社会生活与文化艺术

新疆和田古称“于阗”,位于塔里木盆地南缘,昆仑山脚下。生产方式以农业为主,是西域诸国中最早获得中原养蚕技术的国家,故手工纺织发达,唐代玄奘在《大唐西域记》中记载了一则东国公主传丝于阗的故事。

无独有偶,英国探险家斯坦因在丹丹乌里克遗址发现的一幅壁画中也描绘了该故事:于阗本无桑蚕,听闻东国(中原)有桑蚕可制作华丽的衣裳。但东国禁止桑蚕外传,于是于阗王就请求迎娶东国公主,公主出嫁前,于阗王派使者暗语公主,希望能够将蚕桑藏于帽中带入于阗,以便公主嫁入于阗后也能穿上丝绸制成的衣服,就这样瞒过边关的守卫,蚕桑进入了于阗。时至今日,和田的丝织业也非常发达。

在古代于阗的文化中,佛教对其影响最为显著,于阗自公元2世纪佛教传入后,逐渐成为大乘佛教的中心,被称为“于阗佛国”。魏晋至隋唐,于阗是中原佛教的源泉之一。佛教在于阗流行了一千多年,于阗人的生活和艺术都打上了佛教文化的烙印。于阗人民喜爱音乐、美术、雕塑等艺术,在绘画艺术方面融合印度和中原两种风格,形成了著名的“于阗画派”,其代表人物“大小尉迟”也以擅画佛画著称。于阗人对各种外来文化所表现出来的包容之心及灵活变通的处事方式,也为其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便利。

二、于阗自铸汉文钱币

钱币承载了一处地域的历史文化,透过钱币我们能够窥见当时的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在和田保留的遗址遗迹中,发现了大量的钱币,其中就有于阗自造钱币。

19世纪末,在塔克拉玛干沙漠南缘的和田地区,发现了一种中国历代钱谱文献中没有记载的汉文钱币,推测应当是于阗自行制造的钱币。目前仅发现7枚,6枚现藏伦敦大英博物馆,1枚藏斯德哥尔摩人类文化学博物馆。

1899年,英国学者霍恩勒在其著作《英国所藏中亚古物报告》中提及一枚发现于于阗、现藏大英博物馆的汉文钱币,铅质,直径约2.54厘米,重约4.94克,圆形方孔,孔呈长方形,汉文篆体铭文。因其没有著录明确的出土地点,基本形态与汉五铢钱及莽钱货泉相仿,推测其时代为东汉。①

1903年,瑞典探险家斯文·赫定发表了他在1901年对楼兰古城考察的初步报告《中亚与西藏》,在报告中说到一枚颇为特殊的钱币,“有一种钱币中心孔洞呈长方形,带有铭文,铭文尚未解读”。除此之外,英国探险家斯坦因在于阗约特干发现了大量古钱,记载于其考古报告《古代于阗》中。其中一枚钱币的形态,他在报告中描述为:“这枚汉文钱币保存良好,显然是铁制的,正面有两个汉字特别值得注意……从形态、质料和文字看,年代应为西汉。第一个字肯定是于阗的‘于',第二个字显然是‘方'的古体,意为‘领土、领地'等……此钱为中国钱币学家所不知,并且肯定属于地方性铸币。”②根据对这两枚钱币的描述,其均与霍恩勒书中描述的钱币为同一种。

发现的7枚汉文于阗货币的铭文都是一样的,第一个字为“于”没有争议,后一字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说法有“方、先、屯、金、放”五种,然而林梅村认为是篆体“元”字,应读作“于元”。③

关于钱币的年代,霍恩勒和斯坦因都认为是汉代,但是西汉或东汉的问题上有分歧。林梅村认为东汉的可能性较大。据《后汉书·西域传》,于阗的强大是在其广德王兼并葱岭以东丝绸之路南道十三国之后。当时,丝绸之路南道是沟通东西方的重要孔道,于阗的位置正好位于南道最为核心的地缘上,占据地理优势,有利于沟通东西方商贸与文化,也使其能够吸收东西方文化,扩充自身文化实力。其自造钱币应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在于阗发现大量的各式钱币,而这种汉文钱币仅发现了7枚,说明它的流通时间很短。因此,林梅村先生进一步推敲了这种钱币的发行年代。从形态上来看,它与汉代五铢钱及莽泉都有相似之处,说明是继承了西汉的五铢钱与王莽时期钱币这两种特点。那么,将其时代推定为东汉,似乎可能性更大。

这是作为需要与中原货币进行兑换流通方面来说,另一方面,于阗还与中亚、南亚等国进行商贸活动,钱币是否与它们也能够进行兑换呢?

在大英博物馆还藏有一些贵霜王朝时期的钱币——德拉克麦,其中有5枚上面印有汉字“于”。据考证,这些印有“于”字的贵霜钱是阎膏珍时期的德拉克麦钱。贵霜钱币上印有汉字“于”,是为了便于与于阗进行贸易往来。这一发现为于阗汉文钱币的通行年代又缩小了范围。根据《后汉书·西域传》和贵霜碑铭记载,阎膏珍的活动年代大致在公元124~127年前后。此时的于阗王为放前(129~131),正值鼎盛时期。根据这些实物及文献材料,我们基本可以断定,于阗自铸的汉文钱币流通年代在2世纪中叶。④

通过钱币,我们能够发现,当时于阗与周边的中原以及贵霜都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自铸钱币,就是为了与双方都能够进行兑换,便于贸易。

到了175年,东汉官兵退出西域,于阗与中原地区的联系有所减弱,贵霜帝国对于于阗的影响在这时逐渐增多,于是于阗开始流行贵霜帝国所使用的官方文字——佉卢文,⑤从这一时期于阗艺术中的犍陀罗因素中我们就能看出,贵霜对于阗的影响之大。在这一时期,于阗的另一种自行造币“汉佉二体钱”登上了历史舞台。

三、于阗自造汉佉二体钱

“汉佉二体钱”俗称“和田马钱”,是目前已知新疆历史上最早的自铸货币。它是公元1~3世纪于阗自行铸造和发行的一种钱币。这种钱币是东西文化的合璧,吸收了东西方两大钱币体系的特点,用汉文和佉卢文双体文字。

佉卢文是一种中亚死文字,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巴基斯坦西北部,公元3~4世纪在塔里木盆地南道的于阗、鄯善等地流行。新疆发现的佉卢文主要是记录犍陀罗语和于阗语。汉佉二体钱的铸行时间,一般认为是在公元73年班超征服于阗以后,至公元3世纪末佉卢文在塔里木盆地消失,但据前文提到林梅村先生的考证,汉佉二体钱的通行时间应开始于175年前后,在此将不再赘述。

从1874年英国探险家道格拉斯·福赛斯发现第一枚,至1990年,在和田及其邻近地区不断有发现。所知存世352枚,国内存13枚。国内的13枚中,仅有1枚是骆驼形图案,其余均为马形图案,因些人们习惯上称这种钱为“马钱”。

古代世界的钱币,分为圆形方孔的铸造钱的东方体系和圆形无孔的打压钱的西方体系两种。这种货币是打制的铜币,这种制造方法,不同于内地的铸钱用钱范浇铸,而是采用了希腊—贵霜钱无孔圆形式样压制而成。

和田马钱的外形呈圆形,无孔,正面的中心是一匹马或一峰骆驼的图像,马或骆驼的周边是一圈佉卢文字母,是一种颂词,大意是“大王、王中之王、伟大者……(某一位国王的名字)”。⑥圆形的薄片似的铜币,加上打、压印上的文字和图像,这种造钱法可以溯源到古代希腊。它不同于内地流通币上不铸动物图案仅是文字的传统,而打印有马或骆驼形图案。但是,钱币上的另一面却打印有汉字,并且是以内地传统的重量单位“铢”作为它的记值单位的。背面是汉文篆字“重廿四铢铜钱”(大钱)、“六铢钱”(小钱)等,表示钱币的重量和面值(在古代,人们有时用重量表示面值)。这样不但和当时中亚地区流行的德拉克麦和四德拉克麦的货币系统能兑换,同时也能很便利地和内地铸造但在西域地区也大量使用的汉五铢钱兑换。汉五铢钱的重量在3克左右,而这种汉佉二体钱的重量也按大、小钱的不同分为两类:大钱约重17克,小钱约重4克,大、小钱的兑换比例为4:1。小钱六铢钱与内地五铢钱可以兑换,是6个五铢钱换5个六铢钱。

汉佉二体钱就如同它的名称一样,具有东西方两大货币体系交融的特点,是伴随丝绸之路东西方文化特别是货币文化的交流、融合而产生的,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四、结语

于阗位于中西交通的特殊地理位置,为了便于与中原、贵霜及中亚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自行造币,既体现了于阗自身包容和接纳其他地区文化的态度,又发展了自身经济。于阗接纳东西方文化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发展自身,增强实力。

于阗人热爱自己生活的土地,为了发展经济,两面兼顾自造钱币。为了保卫家园,于阗人也是不遗余力。5世纪中叶及后期,于阗几次受到吐谷浑、柔然、哒等外来势力的侵扰,在外患不断的形势下,崇信佛教的于阗王及其信徒(居民)首先求助于佛教。在佛教《月藏经》中记载,佛嘱咐毗沙门天王、龙王、夜叉等8位神祇共同维护于阗国土。

其中于阗人尤其对毗沙门天王崇信有加,毗沙门汉译多闻天,佛教四大天王之一,传说其对于阗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于阗国王自认为是毗沙门天王的后祚,其次,国王耆老之后,没有子嗣,祈请毗沙门天王,从毗沙门天王的额头剖出婴孩,于阗王国才得以传承不息。于阗人认为毗沙门天王为其保护神,虔诚地供奉。

于阗崇信护国神思想体现了于阗热爱自己家园的精神,不但通过壮大自己经济实力的方式发展国家,在精神领域也崇拜着能够保卫家园的神灵。于阗人热爱自己家园的虔诚之心,表现在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才造就了古代于阗灿烂的文化和艺术。

[注释]

①③④林梅村:《于阗汉文钱币考》,《中国钱币》,1989年第3期。

②高明:《古文字类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页。

⑤林梅村:《中国所出佉卢文的流散与收藏》,《考古》,1992年第1期。

⑥林梅村:《再论汉佉二体钱》,《中国钱币》,1988年第1期。

[中图分类号]K87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6)12-0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