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民
中国社会所出现的近代化,有着多种因素,但条约制度的影响和刺激,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近代性质的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
条约制度对近代中国产生了巨大而又复杂的影响,从它产生之日起,中国的传统社会便开始发生变化,逐渐演变为一种新的形态。传统的封建社会,开始融入了新的因素,除了体现半殖民地性质的内容,还出现了近代性质的变化。
诚然,近代中国所蒙受的还不是那种“灭亡”意义上的“征服”,它是另一种类型的“征服”,即用条约制度行使“准统治权”的“征服”。这种“征服”同样造成了近代中国的混合形态的结构。列宁曾指出,半殖民地国家“是自然界和社会各方面常见的过渡形式的例子”。这种“过渡形式”,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其社会结构的混合形式。
这是一个具有封建性质、半殖民地性质和近代性质的混合结构。条约制度的建立,没有完全取代封建制度,而是与之结合起来。恩格斯曾说,在波斯,欧洲式的军事组织像接木那样接在亚洲式的野蛮制度上。那么在中国,列强同样需要这种嫁接,来保证取代中国一部分主权的条约制度的履行。保存清政府统治体制,并与之紧密结合,是列强推行条约制度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这样,也使封建制度伴随旧政权得以延续下来。
条约制度是列强行使“准统治权”的特权制度,这正是中国半殖民地制度的主要标志,体现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