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犯法要不要与庶民同罪

2016-11-22 17:43刘洪波
新民周刊 2016年44期
关键词:罪案韩某专车

刘洪波

钻到钱眼里去了的,站在交易本位之上,看一切不肯交易为不智,视受害为一种可交易的资源。

北京的法院审理了一件醉驾致人死亡案件,新鲜之处在于:受害方谅解,法官表示法律不可容忍。近些年,我们较多听到刑事案件的“谅解”,受害方一谅解,法院也就坡下驴地谅解。受害方谅解,法官不谅解,这种情况是少见的。

北京这个案件,大致如是:去年7月18日晚间,滴滴专车司机韩某醉酒逆行,与一辆出租车碰撞,辱骂、威胁和追打拍照取证的司机,韩某还持械拦截并砸坏一辆途经现场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引来围观造成拥堵。民警到场处置时,韩某不顾阻拦,强行驾驶他人车辆离开,逃跑中碰撞多车,还撞死一人撞伤一人。

开庭前,韩某家属与车祸中的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其他受害人也都表示愿意就民事损害赔偿接受法院调解。法官表示,韩某酒后驾车,“明知故犯,行为疯狂”,虽获被害人谅解,但其行为对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物以及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法律不可容忍”。

我们近些年听到的套路,大多是犯罪行为发生,加害方与受害方谅解,谅解一旦形成,法庭会予采纳,减轻刑罚。一定程度上,我觉得社会甚至已产生了某种谅解偏执,好像但凡有犯罪,就非得“谅解”不可。在一件驾车撞人补刀案件中,加害方家属谋求谅解,死者家属坚决要求依法判决,舆论不只是惋惜谅解不成,简直就是怒斥不肯谅解,惋惜罪犯被处死。在一件大学宿舍投毒案中,要求谅解,呼吁从轻,汇成了舆论的合唱,均未如愿,似乎也让不少人懊恼。

不是说谅解不好。但有了罪案,第一位的是什么呢,是法律体现功能,还是双方实行谅解?当然,“谅解”也在法律程序之内,但毕竟只是对基准刑罚的减轻。犯了什么罪,得到相应刑罚,这是第一义;谅解与否,次之。为何变成犯罪发生,谅解第一,在基准刑上从轻第一?

谅解能不能达成,靠什么呢?靠态度,靠金钱。应该也有不出钱达成谅解的吧,但大多数定非如此。这就是说,钱多,谅解就容易达成些;钱少,或者没有钱,谅解就不容易达成。犯一样的罪,态度一样地好,甚至态度也未必要一样好,但有没有钱去让受害方满意,可以影响判决,“事实依据,法律准绳”之外,经济能力开始发挥作用。而且众意明显,搞得非谅解不可的样子,这实际上就变成“为有钱人张罗”了。人家肯赔偿你就得谅解,实际上不过是“人家有钱应该买到依法从轻”。有钱的服轻刑,没钱的服正刑,这就是谅解的秩序。

有人会说,罪总是犯了,受害事实总是造成了,谅解有利于需要钱的受害方,也有利于有钱的加害方,法律上又有促成和谐的效果,这是多赢;不肯谅解,受害方拿不到钱,加害方要多服刑,这是双输。这样的认识,其实是钻到钱眼里去了的,站在交易本位之上,看一切不肯交易为不智,视受害为一种可交易的资源,有“法律经济学”头脑,认为“不打折的正义”不可理喻。这是“万事莫非交易”的认死理。

我对北京这个滴滴专车司机醉驾致人死亡案的法官表示赞赏。因滴滴专车司机的行为“对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物以及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所以虽有谅解而法律不容忍。这就是说,这名司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范围内普遍的危害,不只是加害者与直接受害人之间谅解不谅解可以了结的事情。其实,任何犯罪行为,都对“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物以及社会”造成危害。这就是为什么那些达成谅解的案件也不全免除而只能减轻刑罚。

刑事犯罪是否应当转化为赔偿问题、谅解问题?我想,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倘若谅解优先,哪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民事案件,可以谅解;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的部分,可以谅解,而刑事罪案本身,国家公诉,正义为务,谅解什么?罪案一出,求谅解若狂,人人皆称要谅解,受害方不谅解都不能,这算是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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